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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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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宣统元年),始行选举。其当选者为有产者,无产者无权当选。时选举中有财产资格一项,由于人们不解其意,调查时乡民以为抽捐,极力规避,以放弃选举权为幸事,甚至有将财产转移他户者。1912年,县设参议会,清政府和国民政府都是邀请有产者、富商、绅士、名流选举县参议。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政府都曾通过选举吸收抗日民主人士和进步人士任县以上各级边区参议。1938-1939年,中共地方党组织在长清县八、九、十区(今属齐河县)组织抗日积极分子及广大群众民主选举区长,并推选代表参加长清县选举抗日县政府县长的会议。建国初,实行县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代表通过邀请和选举产生。并明文规定,不论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条件,除民主政权和人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外,都可参加无记名投票选举。1954年7月,实行普选后,改为逐级选举代表。村选出乡人民代表,乡开人民代表会时,选出乡长、副乡长、或投票或举手选出县人民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省人大代表,选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至1953年,除选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外,还选举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委员。1955年11月首届四次人代会,选举县长、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法院院长。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头头策划向县委、县人委夺权,自行建立“齐河县革命委员会”,还按毛泽东关于实行“三结合”的要求,吸收解放军代表参加。不久,因造反派内讧,改组革命委员会,后又由上一级干预再行改组。至1978年,才又采取基层选代表,开代表会选举县革命委员会的做法。1980年,在改县革命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县人民代表也从过去由乡人代会选举,改为选民直接选举。从此,县、乡人民代表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1980年11月初,全县进行县、公社两级直接选举,选举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七届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县24个公社总人口580406人,有选民339086人,划分151个选区,经过选民反复酝酿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投票同时选出县人大代表297名,公社人民代表1644名。整个选举历经培训骨干、宣传发动、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代表、召开 县和公社代表会议等过程。至1981年1月25日,县、社选举工作基本结束。1984年5月换届,县选举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选八届人代会代表),选举程序同八届的做法,全县划分159个选区,选民367863人。第一轮推荐县人民代表候选人2242人。经协商酝酿,第二轮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523名,然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出正式县人民代表318名。全县24个乡镇,选民共350598人,划分成1123个选区,337056名选民参加投票,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591名,占正式代表候选人的68.7%。县九届人代会一次会议,选举以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预选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