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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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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所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不是权力机关,权力机关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政府和政府委员会。自1954年县改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政府委员会及之后的人民委员会,既是执行机关,又是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即人大常委会的职能。直至1981年根据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定的《宪法》规定,齐河县才设立人大常委会。自此始,县政权的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分别实施。齐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1981年召开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时首次选举建立的,每届任期三年。至1984年的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换届选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是专设县人大常委会的第二届。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按宪法规定,行使人代会的部分职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只设办公室。1984年选出九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调研科、联络科。至1985年又增设法制科。
一、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人大常委会共开24次常务委员会议。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讨论建立代表联系制度;三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1980年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四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改造盐碱地的说明;审定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五次会议听取公安局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民政局关于优抚安置工作情况的汇报。七次会议听取县社、商业局、工商局关于物资供应、棉花收购、市场管理情况的汇报。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听取讨论县政府关于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说明和全县林业情况及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十六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汇报。十八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抗旱工作的汇报。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报告。八届人大常委会曾组织代表和委员对公安局看守所、城内环境卫生进行视察。
二、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八届时的4人增至19人。九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对八届人代会历次提出的请政府解决黄河展宽区困难的提案,决定对黄展区群众住房难问题进行调查,并决定将调查报告逐级向省人大常委会、黄委会、国家水电部反映。二次常委会议任命县政府委、办、局的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的副院长,副检察长等法律规定的应该任命的人员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三次会议听取县府关于组织棉花收购、解决群众卖棉难的汇报和教育改革情况的汇报。五次会议审定县府起草的《齐河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汇报。七次会议听取县政府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八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棉花办公室关于棉花收购意见的汇报,审定《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棉花收购工作的布告》。请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辅导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九次会议听取县法院依法办案情况的汇报和民政局关于发挥村民委员会职能作用的汇报。1985年12月30日,十次会议听取了审计局的汇报和物价局关于物价管理的汇报,会议要求制止乱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