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负担
抗日政权成立前,抗日军政人员没有经费来源,主要是“吃大户”,其次是靠捐献。抗日政府成立后,主要是摊派抗日救国粮和经费,另外仍搞捐献,还动员妇女捐献鞋袜。1940年,开始实行“合理负担”,征收抗日爱国粮。赤贫农没有土地,贫农土地每人1亩之内,土壤脊薄,收获量少,所收粮食不能自足,免交公粮;中农、下中农土地每人2亩左右,每年收获自足有余,可以少交公粮;地主、富农土地多,收获多,有余粮囤积,令其多交公粮。具体办法是:全村免缴的土地亩数和减缴的亩数加在应多缴公粮的亩数上,用累进的计算法计算。齐禹县的做法是把地主、富农的土地一亩累进一亩二分或一亩半,再加上每亩收获量比中农收获量多的部分,再累进一次。河西县的做法是按照每人一定土地为标准,超过标准的土地数每亩税量成比例增多。如该村人均3亩,标准税2公斤/亩,比例50%,如果某人有6亩地则前3亩拿税2×3=6公斤,后3亩,2公斤/亩÷50/100=4公斤/亩,4×3=12公斤,所以这人共纳税18公斤。二是每亩拿税斤数不变,按一定比例把多者土地折多。土地若多,税成比例增高。如标准亩2公斤/亩,3亩/人,比例50%,某人有土地9亩,则前3亩6公斤税,第二个3亩折成3÷50/100=6亩,2×6=12公斤税,第三个3亩折成3÷50/100÷50/100=12亩,2×12=24公斤税,则共纳6+12+24=42公斤税,同时清量地亩,以实亩纳税。
二、土地回赎
1942年和1943年之间,敌、蝗、旱成灾,春季树叶刚发芽即掠争而食,连多年积存粗糠也拿出来充饥。贫困户和缺粮户农民为了度荒活口,被迫将带着庄稼青苗的土地低价卖给地主,地主只拿出25-50公斤粮食就可换取一亩地。1943年秋,抗日政府提出土地回赎政策。齐禹县的作法是,规定农民当出去的地在当地期间生产的粮食扣除成本算是穷人的,当地时富人给穷人的粮食算是富人的,这样对消折算,该谁找补就谁找补。对算的结果,大部分穷人要回土地算完,互不找补。河西县每个区都成立几个土地回赎小组,逐村组织党员,发动农会进行。赎回价一般略高于卖出价。贫户回赎土地的粮食一部分是政府拨给的救济粮,一部分是向地主、富农借的粮。
三、减租减息
1942年和1943年间,日本侵略军疯狂掠夺,伪政权强行搜刮,农民贫困已达相当严重程度,加之春荒,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地主借机放高利贷进行盘剥,有的向农民出租土地,每亩按“三七”、“四六”,即地主分六或七,农民分三或四。这种出租土地的剥削形式还不是大量的,而放高利贷是大量的、普遍的。放高利贷是以粮为主要形式,农民向地主借一还三,这是比较普遍的高利息。1943年秋,抗日政府颁布减租减息法令,实行“二五”减租、“一五”减息。“二五”减租即从原租额中减去百分之二十五,有的实行了倒“四六”、倒“三七”。“一五”减息即吃一斤还一斤半。减租减息震动了敌占区的群众,纷纷要求抗日政府前去推动执行。
四、雇工增资
雇工增资是在上述政策影响下的雇工运动。标准是使雇工增资到一人能养活一个半人。在抗日政府动员下,不少开明绅土、地主改善了雇工生活待遇,增加工资。少数顽固地主起初不愿接受,在农会组织下,雇工们用怠工、罢工方式迫使雇主不得不接受条件。
1940年~1943年,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合理负担、土地回赎、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政策,从而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推动了根据地的其他各项斗争,为战胜困难,巩固根据地,夺取抗战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节 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几项政策
一、合理负担
抗日政权成立前,抗日军政人员没有经费来源,主要是“吃大户”,其次是靠捐献。抗日政府成立后,主要是摊派抗日救国粮和经费,另外仍搞捐献,还动员妇女捐献鞋袜。1940年,开始实行“合理负担”,征收抗日爱国粮。赤贫农没有土地,贫农土地每人1亩之内,土壤脊薄,收获量少,所收粮食不能自足,免交公粮;中农、下中农土地每人2亩左右,每年收获自足有余,可以少交公粮;地主、富农土地多,收获多,有余粮囤积,令其多交公粮。具体办法是:全村免缴的土地亩数和减缴的亩数加在应多缴公粮的亩数上,用累进的计算法计算。齐禹县的做法是把地主、富农的土地一亩累进一亩二分或一亩半,再加上每亩收获量比中农收获量多的部分,再累进一次。河西县的做法是按照每人一定土地为标准,超过标准的土地数每亩税量成比例增多。如该村人均3亩,标准税2公斤/亩,比例50%,如果某人有6亩地则前3亩拿税2×3=6公斤,后3亩,2公斤/亩÷50/100=4公斤/亩,4×3=12公斤,所以这人共纳税18公斤。二是每亩拿税斤数不变,按一定比例把多者土地折多。土地若多,税成比例增高。如标准亩2公斤/亩,3亩/人,比例50%,某人有土地9亩,则前3亩6公斤税,第二个3亩折成3÷50/100=6亩,2×6=12公斤税,第三个3亩折成3÷50/100÷50/100=12亩,2×12=24公斤税,则共纳6+12+24=42公斤税,同时清量地亩,以实亩纳税。
二、土地回赎
1942年和1943年之间,敌、蝗、旱成灾,春季树叶刚发芽即掠争而食,连多年积存粗糠也拿出来充饥。贫困户和缺粮户农民为了度荒活口,被迫将带着庄稼青苗的土地低价卖给地主,地主只拿出25-50公斤粮食就可换取一亩地。1943年秋,抗日政府提出土地回赎政策。齐禹县的作法是,规定农民当出去的地在当地期间生产的粮食扣除成本算是穷人的,当地时富人给穷人的粮食算是富人的,这样对消折算,该谁找补就谁找补。对算的结果,大部分穷人要回土地算完,互不找补。河西县每个区都成立几个土地回赎小组,逐村组织党员,发动农会进行。赎回价一般略高于卖出价。贫户回赎土地的粮食一部分是政府拨给的救济粮,一部分是向地主、富农借的粮。
三、减租减息
1942年和1943年间,日本侵略军疯狂掠夺,伪政权强行搜刮,农民贫困已达相当严重程度,加之春荒,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地主借机放高利贷进行盘剥,有的向农民出租土地,每亩按“三七”、“四六”,即地主分六或七,农民分三或四。这种出租土地的剥削形式还不是大量的,而放高利贷是大量的、普遍的。放高利贷是以粮为主要形式,农民向地主借一还三,这是比较普遍的高利息。1943年秋,抗日政府颁布减租减息法令,实行“二五”减租、“一五”减息。“二五”减租即从原租额中减去百分之二十五,有的实行了倒“四六”、倒“三七”。“一五”减息即吃一斤还一斤半。减租减息震动了敌占区的群众,纷纷要求抗日政府前去推动执行。
四、雇工增资
雇工增资是在上述政策影响下的雇工运动。标准是使雇工增资到一人能养活一个半人。在抗日政府动员下,不少开明绅土、地主改善了雇工生活待遇,增加工资。少数顽固地主起初不愿接受,在农会组织下,雇工们用怠工、罢工方式迫使雇主不得不接受条件。
1940年~1943年,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合理负担、土地回赎、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政策,从而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推动了根据地的其他各项斗争,为战胜困难,巩固根据地,夺取抗战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