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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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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度、量、衡器使用混乱,计量制度极不统一。
一、度器
1948年,县内使用的量度尺子分为白布尺、木工尺、量地尺、市尺。其换算关系白布尺一尺等于1.66市尺,木工尺1尺约等于0.99市尺,量地尺1尺等于1.115市尺。量地杆子又有10尺(1杆等于10市尺)和7尺(1杆等于7市尺)之分。土地面积,齐河县城一带为360的亩(合360平方步,一步约等于5市尺),称老亩。李家岸、桑梓店、潘店一带为240的亩(合240平方步),称小亩。建国后,旧式尺子被逐步淘汰,为米尺和市尺所代替。土地丈量,统改为市亩(60平方丈为一亩),沿用至今。
二、量器
1948年,交易粮食的计量器主要为担、斗、升、合(皆为10进位)。晏城、焦斌屯、胡店(现属晏城镇)集市,一斗小麦35公斤。马寨(现属焦斌屯乡)集一斗小麦40公斤。城关、三王(现属小周乡)集,一斗小麦30公斤。交易方法,一是依靠县里的“官桶”(县署遗留下来的标准量器)定价,二是依“斗大小,价里找”进行交易。在县境农村,担、斗、升、合一直延用,至1954年统购统销时被普遍废除,改用大秤量木秤。
三、衡器
清朝至民国时期,县境广泛使用的衡器为木杆秤。一种为16两秤(俗称克秤,亦称老秤),以一吊制钱的重量(此秤称量为1.75公斤,合3.5斤)为称量,故又称做3斤半的秤,此秤比以后新星制的市秤大十分之一,老秤1斤约等于市秤1斤1两6钱。另一种为18两柴草秤,每斤比老秤大2两,柴草秤1斤约等老秤1斤2两,以此换算,柴草称1斤约等于市秤1斤3两。此外,还有称线秤(俗称线秤子),为6两秤,1斤秤量与老秤相等。以上4种衡器一直延用至50年代。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以上几种木杆秤逐步废除,普遍换用台秤(磅秤)。据1985年统计,全县有地秤49台,普通台秤1184台,案秤501台,各类台秤计1734台。
医药计量,1977年前并存三种计算方法。一是医院和药材商店进货采用10两1斤的市制。二是中医处方、中药零售采用16两1斤的旧制。三是中西药水剂、片剂采用米制(公制)。至1978年始遵国家标准计量局指示,医药计量统一改为米制,即采用“克”、“毫克”、“升”、“毫升”计量。
目前,县内使用的计量器具除度、量、衡器外,另有温度、力学、电磁、理化、无线电、时间频率、放射、光学、声学等10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