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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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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打击了不法商贩的“借钱囤货,买空卖空”活动,有力地控制了商品价格,并兼顾“产、运、销”三者利益,实行合理作价。
1960-1962年,曾对手表、缝纫机、自行车等消费品实行高价出售(时加重28型飞鸽自行车提价至650元),有利于货币回笼。
1979年后,调整肉、禽、蛋、奶等副食品价格。是年,县粮食部门、商业部门普遍采用“议购议销”的办法吐纳商品,致使议价商品增多。为防止某些单位擅自扩大议价范围和提高销售价格,县物价局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内集市贸易物价,由工商局协助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80年,国家对涤棉布和烟、酒等商品调价,物价局成立调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各单位调价工作。此后价格形式增多,存在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5种价格形式,即: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等。由于价格形式增多,使物价管理工作任务加重。县物价局每年定期对县属工商企业进行物价检查。1982年组织物价检查组,在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对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于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度分别给予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理。1982-1983年,共处理违纪案件39起。南北、表白寺、小周等乡镇砖瓦窑厂因对砖瓦擅自提价,被共计罚款11504.25元。县食品厂门市部、县副食品公司第三零售门市部、晏城镇供销公司、桑梓店镇供销社等29个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单位,因对烟、酒、肉食等擅自提价和短斤少两,被共计罚款27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