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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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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钱庄
齐河县第一家钱庄为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于旧县城北街开设的督扬钱局。继至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颁发《银行通行则例》后,县内钱庄逐年增多,至1947年,仅城内即有钱庄18家,散处乡间的钱庄百余家。城内富豪马毓东、石清斋等人开办的恒元堂、恒聚昌、蚨聚昌等钱庄为独资经营,因资金雄厚,在境内诸钱庄中号称坐地虎。

表13-6齐河县城民国时期钱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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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名称 │资金来源│主营业务│兼营商业│店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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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 │官办 │当铺 │放钱 │东街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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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元堂 │独资 │放钱 │ │东街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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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聚昌 │独资 │放钱 │ │东街路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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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蚨庆和 │独资 │放钱 │ │东街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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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蚨聚昌 │独资 │放钱 │ │北街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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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顺和 │独资 │出钱票 │放钱 │北门里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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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 │独资 │出钱票 │放钱 │北街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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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和 │独资 │出钱票 │杂货 │西街路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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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记 │独资 │出钱票 │杂货 │北门里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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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扬 │官办 │当铺 │ │北街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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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义和 │独资 │放钱 │布铺 │西街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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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庆和 │独资 │放钱 │ │东门里路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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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祥 │独资 │放钱 │ │西街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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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记 │独资 │放钱 │ │北隅首西路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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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 │独资 │放钱 │ │大隅首东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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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余储蓄会│合资 │放钱 │ │西隅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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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蚨来 │合资 │放钱 │ │东门里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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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蚨庆 │合资 │放钱 │ │东门里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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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来 │合资 │放钱 │ │东北里路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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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永 │合资 │放钱 │蒲棒 │北隅首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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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扬钱局和民国初年开办的格鲁当辅(属官办),主要经营典当,兼办存款和贷款(俗称放钱)。突泉、玉顺和、镇记、公益和等四家钱庄主要发放私印钱票(俗称出钱帖子),流通范围限于城内。其他钱庄,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有的兼营布店、酱园、杂货等商业。
1928年(民国17年)因军阀混战,督扬钱局历时85年关闭停业。抗日战争爆发后,因法币流通县内,钱庄逐渐减少。1948年,建立北海银行和鲁西银行齐河县办事处后,各钱庄逐渐关闭。
二、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齐河县支行1947年,齐河、齐禹、河西三县民主政府皆于工商局内设金融科。1948年9月全县解放后,齐河县政府于孙耿村建北海银行齐河县办事处,齐禹县政府于县城建鲁西银行齐禹县办事处,河西县政府于赵官镇建鲁西银行河西县办事处。当时主要任务是统一货币,稳定金融市场,开展储蓄、信贷业务。1950年,齐禹、齐河两县合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齐河县支行,下设人事、秘书、农金、信贷、会计、出纳、计划、储蓄8个股,计有干部、职工38人。1951年,县支行在各区建营业所,在城内设分理处。1953年各区试办信用合作社,以调剂资金,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款。至1956年,计设区营业所13处,区信用社13处,有干部、职工147人。
1958年,县支行将所设各股合并为政治处、业务办公室、营业部。各公社合并原区营业所、信用社,改设金融科。1962年又恢复原建制。1968年,将县支行、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合并,建立齐河县财政金融站,各公社也将信用社、营业所、税务所、工商所合并为财金站。1975年恢复县支行及各公社营业所。1979年恢复24处公社信用社。1980年,将24处公社营业所、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1985年6月,县支行分设工商银行后,人员只保留9人,其信贷、储蓄等项业务及城内两个储蓄所皆归工商银行,县支行只负责农业、建设、工商三个支行的资金、信贷平衡及其业务指导工作。
(二)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196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齐河县支行分设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专门从事农业信贷工作。1965年贯彻“精兵简政”政策,撤销县农业银行,其资金、财产、人员归并县人民银行。1980年,为发展农村储蓄、信贷业务,再设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下设人秘、会计、出纳、社队信贷、企业信贷、信用合作6个股,是年全县24处公社营业所、信用社亦按系统划归其领导。1985年,全县农业银行系统计有干部、职工335人。
(三)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1973年6月,成立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办事处,属德州地区建设银行派出机构,主要办理黄河北展工程及县城搬迁的拨款业务,设主任、会计、拨款员3人。1978年9月,改设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1985年,支行内设人秘、投资、信贷、会计4个股,计有干部、职工18人,其业务在重点作好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查控制的同时,是年又增加储蓄、贷款业务。
(四)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1985年6月由县人民银行分设。支行机关设人秘、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6个股,并管辖城内3个储蓄所,计有干部、职工74人,主要经管工商信贷及城镇储蓄等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