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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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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收
清代田赋课税主要有丁税、地赋、租课三种。一是丁税,1726年(清雍正四年)始“摊丁入亩”,即丁银派入地税内合征,此后成为通例。人丁数额以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之数为固定数,是年齐河县人丁额为24907丁,优免乡绅、举贡生员409丁,实在当差人丁24498丁,每丁征银1钱8厘,计征银2645两7钱8分4厘。此额一直为清代所沿用。二是地赋,民田分金、铜、铁地三等,岁额逐年不同,初征地赋为实物、称之本色。清末改征银元或京钱,谓之折色。1859年(清咸丰九年)每丁银一两,收京钱5吊,每漕米一石收京钱12吊。1879年(清光绪五年)齐河县征粮地为442037亩,每亩征银6分4厘,计征28313.14两。每亩征粮1升8合,计征8338石9斗2升。三是租课。官田纳税之形式,包括学田、卫田、屯田等,田地分上、中、下三等,课税额一般低于民田。
1914年后,改银为元,地丁和租课每两折大洋2.2元,漕米每石折征大洋6元。是年始,田赋附加税目渐多。1925年,齐河县粮田443747亩,征丁银28391两,折大洋62460.2元;征粮8290石4斗2升,折大洋49742.52元,两项合计112202.72元,每亩负担为0.253元。田赋正额附加征收费10%,濮工附捐10%,还有地亩捐、民团捐、教育捐、银行捐、建设特捐、赈灾捐等共十几种。1932年,每地丁银1两,加征地方各项附捐达7.21元,计征93603.75元,高出正税3倍多。至1935年,田赋附加征收达到128842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应抗战急需,按区分摊派抗日爱国公粮和向地主借粮款。1939年,县抗日政府开始在抗日根据地内征收田赋,在游击区、敌占区采用摊派和捐募办法征收粮款。1942年前后,抗日政府实行“合理负担”政策,公粮征收额平均占农民收入的8~12%,解放战争期间,在20%以下,农民人均负担折粮25公斤左右,占亩产量的15~27%,即每亩缴公粮15公斤左右。

表13-3齐河县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
│年度│计税地亩│常年产量│税率%│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总计实征│尾欠额│
│ │(市亩) │(万公斤)│ ├───┬───┤(千元) │额(千元)│(千元)│
│ │ │ │ │正税 │地附加│ │ │ │
│ │ │ │ │(千元)│(千元)│ │ │ │
├──┼────┼────┼───┼───┼───┼────┼────┼───┤
│1952│1277315 │9694.5 │20 │3230 │ │361 │2869 │ │
├──┼────┼────┼───┼───┼───┼────┼────┼───┤
│1953│1279941 │9687 │20 │3214 │ │2548 │626 │40 │
├──┼────┼────┼───┼───┼───┼────┼────┼───┤
│1954│1279420 │9738 │20 │3215 │ │312 │2872 │39 │
├──┼────┼────┼───┼───┼───┼────┼────┼───┤
│1955│1282705 │9751.5 │20 │3228 │248 │257 │3186 │43 │
├──┼────┼────┼───┼───┼───┼────┼────┼───┤
│1956│1902693 │14623.5 │20 │4804 │996 │374 │5393 │37 │
├──┼────┼────┼───┼───┼───┼────┼────┼───┤
│1957│1891498 │14546.5 │20 │5003 │715 │540 │5176 │11 │
├──┼────┼────┼───┼───┼───┼────┼────┼───┤
│1958│1871355 │13724 │16.1 │4418 │663 │176 │4637 │268 │
├──┼────┼────┼───┼───┼───┼────┼────┼───┤
│1959│1627012 │11942 │16.4 │3842 │576 │461 │3958 │1 │
├──┼────┼────┼───┼───┼───┼────┼────┼───┤
│1960│1575921 │11560 │16.04 │3715 │557 │1818 │1805 │649 │
├──┼────┼────┼───┼───┼───┼────┼────┼───┤
│1961│1400997 │10305 │16.07 │3312 │265 │3407 │239 │72 │
├──┼────┼────┼───┼───┼───┼────┼────┼───┤
│1962│1416597 │6448 │8.94 │1150 │69 │914 │299 │6 │
├──┼────┼────┼───┼───┼───┼────┼────┼───┤
│1963│1511901 │6823 │8.9 │1241 │85 │428 │876 │4 │
├──┼────┼────┼───┼───┼───┼────┼────┼───┤
│1964│1532746 │6892 │8.9 │1235 │148 │355 │988 │47 │
├──┼────┼────┼───┼───┼───┼────┼────┼───┤
│1965│1506230 │6805 │8.9 │1213 │146 │129 │1254 │8 │
├──┼────┼────┼───┼───┼───┼────┼────┼───┤
│1966│1481803 │6698 │8.9 │1192 │179 │94 │1434 │ │
├──┼────┼────┼───┼───┼───┼────┼────┼───┤
│1967│1458412 │6592 │8.9 │1492 │224 │42 │1664 │1 │
├──┼────┼────┼───┼───┼───┼────┼────┼───┤
│1968│1455226 │ │8.9 │1488 │223 │678 │816 │220 │
├──┼────┼────┼───┼───┼───┼────┼────┼───┤
│1969│1449516 │6585.5 │8.9 │1483 │222 │83 │1705 │69 │
├──┼────┼────┼───┼───┼───┼────┼────┼───┤
│1970│1475441 │6654.5 │8.9 │1509 │226 │246 │1453 │87 │
├──┼────┼────┼───┼───┼───┼────┼────┼───┤
│1971│1471444 │6651 │8.9 │1505 │226 │265 │1544 │30 │
├──┼────┼────┼───┼───┼───┼────┼────┼───┤
│1972│1419170 │6415 │8.91 │1452 │218 │242 │1516 │2 │
├──┼────┼────┼───┼───┼───┼────┼────┼───┤
│1973│1410896 │6377 │8.92 │1444 │217 │305 │1362 │ │
├──┼────┼────┼───┼───┼───┼────┼────┼───┤
│1974│1407338 │6355.5 │8.92 │1440 │216 │506 │1118 │34 │
├──┼────┼────┼───┼───┼───┼────┼────┼───┤
│1975│1405561 │6347.5 │8.92 │1438 │216 │234 │1459 │ │
├──┼────┼────┼───┼───┼───┼────┼────┼───┤
│1976│1403941 │6340.5 │8.92 │1436 │216 │357 │1281 │15 │
├──┼────┼────┼───┼───┼───┼────┼────┼───┤
│1977│1405257 │6346 │8.92 │1437 │216 │225 │1443 │31 │
├──┼────┼────┼───┼───┼───┼────┼────┼───┤
│1978│1406434 │6351.5 │8.91 │1438 │216 │437 │1217 │ │
├──┼────┼────┼───┼───┼───┼────┼────┼───┤
│1979│1402030 │6331.5 │8.91 │1692 │254 │729 │1217 │ │
├──┼────┼────┼───┼───┼───┼────┼────┼───┤
│1980│1403871 │6340 │8.91 │1694 │254 │692 │1243 │13 │
├──┼────┼────┼───┼───┼───┼────┼────┼───┤
│1981│1404286 │6342 │8.9 │1694 │254 │425 │1492 │44 │
├──┼────┼────┼───┼───┼───┼────┼────┼───┤
│1982│1402902 │6335.5 │8.91 │1691 │254 │404 │1574 │12 │
├──┼────┼────┼───┼───┼───┼────┼────┼───┤
│1983│1398074 │6314 │8.9 │1685 │253 │62 │1874 │15 │
├──┼────┼────┼───┼───┼───┼────┼────┼───┤
│1984│1393993 │6310.2 │8.9 │1684.8│238 │49 │1883.8 │5 │
├──┼────┼────┼───┼───┼───┼────┼────┼───┤
│1985│1390332 │6293.7 │8.9 │2240.6│321 │156 │2408.6 │2 │
└──┴────┴────┴───┴───┴───┴────┴────┴───┘

建国后,农业税征收,以计税土地为基础、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实行“以率计征,合理负担,以法减免”的政策。计税土地,1952年普查,全县核定计税土地为1277315亩,1956年长清县河西4个区划归齐河县后,重新核定为1902693亩,至1985年,因建筑、水利、交通等事项占压土地核减,计税土地为1390332亩。常年产量,1952年,核定全县亩产平均76公斤,总计9694.5万公斤。1960年进行调减,全县常年产量为6293.7万公斤,亩均45公斤。其后至1985年基本没变。
税征形式:以粮为主,其次是棉花、花生或麻类。建国初直接征收实物。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税征委托粮食部门与统购一起入库,先征后购,分别结算。税征实物以质论价,统按标准粮价格折算抵交,粮食部门以货币拨财政部门入帐。标准粮价,1953年初定为0.2元/公斤,1961年为0.232元/公斤,1967年为0.54元/公斤,1978年为0.3元/公斤,1985年为0.405元/公斤。农业税分夏秋两季交纳。建国初至1958年以户为单位交纳。人民公社化后至1979年,以集体即生产队为单位统一交纳。1980年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渐改为“户交户结算”。
税率:建国初,为12-15%。1952年实行免征额税率,即先核定每户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50公斤的免征额,下余的为负担产量,按20%税率计征,总征额相当于全部常年产量的15%左右。1958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为16%。1960年农业生产遇灾后,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额,县实际税率调减为8.9%,至1985年一直沿用。
农业税减免: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一年。农民自留地及宅隙地种植收入予以免征。每年国家还根据实际情况,给农民以法减免,包括社会困难减免、灾情减免、起征点减免和负担困难减免等。1953年,全县享受国家减免总额为254.8万元,1961年因灾减免181.8万元。“文化大革命”后的1979年,全县免征72.9万元。
农业税地方附加:亦称地方自筹资金。1955年,根据国家规定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列县预算外收入。附加额初为农业正税7.7%,次年至1957年增至20%,1958~1960年改为15%,1961-1963年降为7%左右,1964-1965年调为12%,之后至1985年一直稳定在15%。
二、工商税收
清末,齐河县工商业不发达,此项税收甚微。盐税,每年额定购进销卖4581包(每包重175公斤),其课银1122.7两。课程牛驴马杂税,向以招商包纳,一包5年。1903~1907年,每年课银为510两,至1911年增为813两。烟酒税率较高,1903年,城内酒店43家,年酿酒103596公斤,每公斤纳银64文,计纳京钱6630吊144文,1911年为11670吊400文。
民国年后,工商税种渐多,1929年,除沿用清代课税外,各项附加税捐也日益增多,1914年,盐税由原来每包5元升至10元。1928年又增加到24.08元,比原额增加5倍。其他税、捐征收形式不同,岁额有异。
1937年日军侵占后,工商税收受日伪县政府控制,抗日政权征收甚少。1942年,河西县抗日政府成立集市交易所,始征交易税、烟酒税、坐商税。1945年8月,齐禹县抗日政府,按照解放区税收政策,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等。
1946年国民党县政府采取统筹办法征收田赋和工商税,曾拟定征收各种工商税1890万元,田赋以银两为依据,每两按4元计算,以2元为征收基数,每元征小麦2市斗8升,粟谷4市斗。县财政各日比照征收数增加三成。李连祥任国民党县长统治期间,还组织督粮队强迫农民限期交纳,过期加倍,很多群众被逼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1950年,根据国家新税制,县内开征的主要工商税种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嗣后,至1985年,曾多次简并税目、降低税率,其中有4次较大改革:1953年,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印花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税等实行简并,开征商品流通税,取消粮食、土布、药材交易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并在纳税环节和征收手续上进行了简化。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73年,实行工商税,对税目、税率进行归类和简化,如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税率,提高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等。1983年,税收政策进行较大改革,主要有:6月1日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并存的利改税,开征增值税,个体商户由直接纳税变为批发单位代扣代交;10月1日,开征建筑税,税率为10%;1984年11月将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和营业税。经过历次税制改革,到1985年底,主要税种有:工商税(即产品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建筑税、奖金税等。
工商税:县首位税种。1985年工商税实征额为7463193元,为建国初的45倍,比1979年增长106%,其税率根据不同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与经营性质,差别较大。农业生产资料如农机具、化肥、农药等税率较低,有的实行免税,人们生活必需品,税率一般在10%以下,最低者为2%。高档消费品税率较高,如手表为35%,牛皮革40%。消耗性商品如烟、酒、茶等都在40%以上,最高税为69%。

表13-4齐河县民国时期税捐选年调查表 单位:元
┌──────┬─────┬────┬────────────┬───────────┐
│税目 │起征年份 │征收形式│税额 │附捐 │
│ │ │ ├────┬───┬───┼───┬───┬───┤
│ │ │ │1917 │1922年│1929年│1917年│1922年│1929年│
├───┬──┼─────┼────┼────┼───┼───┼───┼───┼───┤
│牛驴牙│贴费│沿用清税 │招商包纳│5430 │6455 │9423 │ │ │ │
│杂税 │课税│ │一定五年├────┼───┼───┼───┼───┼───┤
│ │ │ │ │2509 │2837.5│3659 │250 │250 │329 │
├───┴──┼─────┼────┼────┼───┼───┼───┼───┼───┤
│酒税 │沿用清税 │按量抽税│14907.2 │3194.8│9954 │ │ │ │
├──────┼─────┼────┼────┼───┼───┼───┼───┼───┤
│油棉税 │民国4年始 │按量抽税│485 │284 │839 │ │ │ │
├──────┼─────┼────┼────┼───┼───┼───┼───┼───┤
│印花税 │民国3年始 │派销 │3548.4 │3155 │5346 │ │ │ │
├──────┼─────┼────┼────┼───┼───┼───┼───┼───┤
│牲畜税 │民国6年始 │招商包纳│2200 │3900 │2000 │ │500 │530 │
│ │ │一年一定│ │ │ │ │ │ │
├──────┼─────┼────┼────┼───┼───┼───┼───┼───┤
│屠宰税 │民国6年始 │招商包纳│800 │1320 │1000 │ │200 │120 │
│ │ │一年一定│ │ │ │ │ │ │
├──────┼─────┼────┼────┼───┼───┼───┼───┼───┤
│花生行 │民国6年 │招商包纳│229贴费 │244 │276 │ │ │ │
│ │ │五年一定├────┼───┼───┼───┼───┼───┤
│ │ │ │132 │137 │157 │ │ │ │
└──────┴─────┴────┴────┴───┴───┴───┴───┴───┘

工商所得税:县主要税种之一。以利润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税率依据所得利润多少累进计征。1950年实行二十一级全额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为5.7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1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4,5%。1963年4月改革所得税负担:对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者,税率为62%。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60%。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000元,部分税率为55%。1980年1月,个体经济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者,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部分,税率为65%。其他税率至1985年未变动。
屠宰税:征税范围主要对猪、羊、牛等牲畜。在春节期间和回民节日自宰自食的牲畜实行免税。计税方式,1950年规定牲畜标准重量,即猪40公斤/头,山羊5公斤/只,绵羊10公斤/只、牛60公斤/头,税率为10%。1954年7月改为按国营牌价计税,税率,屠户15%,农户13%,至1985年未变。
牲畜交易税:1983年9月前,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牲畜免征,只对个体购买者征税,故税收甚微。此后,全面征税,税率统按5%,收入大增。1984年税征额由1982年的255元增长到63789元。
1983年后新辟的增值税至1985年计征160766元,建筑税自1984年始,两年征收500503元。奖金税和城建税均为1985年初征,分别征收79222元和184174元。
三、其他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税无定章,且苛捐多于正税,税种和数字难以统计。建国后,税收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除农业税、工商税外,其他税种随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实际情况开征或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人力、畜力车辆和船只等,凡从事运输业有经济收入的均为纳税对象。1962年开征,至1977年并入工商税,累计征额230218元。
印花税:旧时有之。1954年,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开征,至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税率按贴花凭证不等。累计税征额74763元。
田房契税:买卖土地、房屋所立契约之税。战争年代曾征一段时间,数字无考。建国后1953-1955年开征3年,税率为买价的6%,典价的3%,计征税款57000元。1956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1956年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的电影、戏剧等娱乐部分税目,改征为此税。税率按娱乐事业的实际收入而定。至1967年停征。8年累计征收16579元。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国家初设,1954年齐河县始征,1959年停征。3年计征2574元。
罚款补税:对纳税人违犯税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限期纳税、滞纳金、偷税罚款和漏税补交等。从1963年起实行,是年收入3378元。至1981年累计收入为108914元。
日伪时期财税
1938年4月,由日军扶持成立的县公署,设财政科,名曰管理财税事宜,实为组织横征暴敛,管理体制形式上与民国年代的财政体制略同。

表13-5齐河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
│年度│总金额 │收入分类 │
│ │ ├────┬────┬───────┬────┤
│ │ │工商税 │所得税 │牲畜交易屠宰税│其它各税│
├──┼────┼────┼────┼───────┼────┤
│1949│270000 │ │ │ │ │
├──┼────┼────┼────┼───────┼────┤
│1950│400000 │ │ │ │ │
├──┼────┼────┼────┼───────┼────┤
│1951│440000 │ │ │ │ │
├──┼────┼────┼────┼───────┼────┤
│1952│650000 │ │ │ │ │
├──┼────┼────┼────┼───────┼────┤
│1953│724000 │ │ │ │ │
├──┼────┼────┼────┼───────┼────┤
│1954│1030000 │ │ │ │ │
├──┼────┼────┼────┼───────┼────┤
│1955│940000 │ │ │ │ │
├──┼────┼────┼────┼───────┼────┤
│1956│1344000 │ │ │ │ │
├──┼────┼────┼────┼───────┼────┤
│1957│1542225 │448603 │420338 │118892 │29622 │
├──┼────┼────┼────┼───────┼────┤
│1958│1612000 │ │ │ │ │
├──┼────┼────┼────┼───────┼────┤
│1959│1780869 │1727691 │4368 │48810 │ │
├──┼────┼────┼────┼───────┼────┤
│1960│1987692 │1800368 │146226 │41096 │ │
├──┼────┼────┼────┼───────┼────┤
│1961│1689652 │1530300 │121073 │35943 │2336 │
├──┼────┼────┼────┼───────┼────┤
│1962│1828460 │1505776 │226677 │66218 │29789 │
├──┼────┼────┼────┼───────┼────┤
│1963│1561136 │1214073 │252388 │83999 │10676 │
├──┼────┼────┼────┼───────┼────┤
│1964│1449000 │1138000 │137000 │129000 │45000 │
├──┼────┼────┼────┼───────┼────┤
│1965│1751000 │1188000 │361000 │162000 │40000 │
├──┼────┼────┼────┼───────┼────┤
│1966│1530000 │997000 │416000 │108000 │9000 │
├──┼────┼────┼────┼───────┼────┤
│1967│1456000 │938000 │270000 │237000 │11000 │
├──┼────┼────┼────┼───────┼────┤
│1968│1467000 │933000 │297000 │226000 │11000 │
├──┼────┼────┼────┼───────┼────┤
│1969│1427000 │1071000 │294000 │50000 │12000 │
├──┼────┼────┼────┼───────┼────┤
│1970│1636000 │1409000 │169000 │22000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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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2057000 │1751000 │276000 │14000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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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2671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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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3123661 │2197973 │905700 │7642 │1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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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2882896 │2005064 │859723 │6710 │11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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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3779231 │2571629 │1194051 │6249 │7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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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4105036 │2913822 │1163733 │7396 │2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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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4652620 │3391259 │1232972 │17195 │11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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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4981160 │3455236 │1512314 │216 │13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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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4710476 │3617878 │1081046 │-7392 │18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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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5089168 │4134511 │950911 │2940 │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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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5433845 │4580229 │852390 │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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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5687397 │4934029 │749037 │7871 │-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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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6255623 │5138279 │765005 │305258 │47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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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6840594 │5750579 │925437 │71087 │89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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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9624126 │7463193 │1370276 │4749 │78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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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941年6月,齐河日伪县公署工作报告记:田赋岁征额123093元,征起数120906元,漕粮折征额46053元,营业牌照税、烟酒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计7985元,契税15748元,地方财政202202元。除此之外,还有乡区办公税、伙食费、修筑据点税、乡丁税、乡长补贴税、壮丁税、鞋袜税、杂务花项税、保安费、警备费、牛头捐等等。名目繁多,无事不税。特别是敌占区,日伪人员武力抢掠,敲诈勒索,无计其数。潘店据点周围村庄的农民每年每亩纳粮50公斤以上,三王村一天内曾被抢敛13次捐款。日伪军的重重盘剥,一般占农民收入的70%以上。据1943年日伪公署预算书载:田赋及附加征收152246元,其他征收7340元,合计为167910元。另田赋临时摊敛附捐为1096850元,高出田赋正税7.2倍。
支出:日伪政权所掠收入除维持经费开支外,多数供日伪军政人员挥霍。1943年日伪县财政有案可稽的支出额为126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