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官俸役食、监狱、儒学、河道、驿站、庙祭、孤贫、杂支等,款项在地丁存留银中支付,银额不等,悬殊极大。宣统年间,齐河县每年官俸役食银1605两,驿站马夫口粮银3140两,文武庙祭品银65两,买马签银206两,杂支229两。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大体可分为:行政费、公安费和交通、文教、城建等公益事业费三大类。行政费和治安费两项支出额占2/3强。属国库、省库配给开支的经费有县政府职员俸薪及办公费用,县司法机构俸薪及办公费用和部分公益事业费。1912年每月共支现大洋1018元,其中县知事300元,总务、财政、民政、司法等科科员俸薪20-30元,一般职员6~8元,其他公益事业开支100元上下。属县地方财政支出的包括县属机构职官俸薪及办公费用和部分公益事业费,支出款额靠正税附捐,岁额不等。1932年属教育局支配的附捐27798元,由财政局支配的为58502元,由建设局支配的为7302元。1935年,齐河县支出额为128842元,其中常年经费为114388元,临时支出费14454元。在总支出中,公安费为46794元,占36%;官员俸薪为20520元,占16%;教育事业费38128元,占30%;各项建设费为12199元,占9%;其他杂项预备费为11159元,占9%。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财政收入低微,支出只能放在支援战争上,军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标准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齐河县财政支出贯彻“量入为出”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努力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兼顾,除正常的行政管理经费和工资支出外,适当集中财力进行工商企业、农林水利和文教卫生等建设。依照财政支出的性质大体分为:经济建设费、科学试验费、文化教育卫生费、抚恤和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六大类。从1953年到1985年,总计支出为23609.7万元。
经济建设支出总计为6724.9万元,占总支出的28%。其中,用于支援农、林、水、渔、气象事业的为5871.1万元,占87%。用于工商业和交通、邮电等企业性支出,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办“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项流动资金等,计389.1万元,占6%。用于城镇建设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简易建筑费和城市维护费,计464,7万元,占7%。
文教、卫生、科技事业支出,总计为8570.8万元,占总支出的36%。其中1975年以后支出额逐年增多。1980年后,平均每年递增10%左右,一般占总支出额的50%上下,1985年支出为713.3万元,比1970年增加了4.4倍。
行政管理事业费,累计支出为4354.5万元,占总支出的18%。其中1969年至1971年增加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经费21.7万元。
抚恤和社会救济经费,总计支出为2962万元,占总支出13%。其中以1961-1965年为最,每年支出均在200万元左右。
1963年后,增加了城镇青年就业费,年额不等,累计支出163.3万元,不足总支出的1%。
其他支出类合计为834.2万元,占总支出4%,其中包括1981年后的各类补贴,如粮价、肉价等。198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还包括部分企业和超购粮食价格补贴,故支出额剧增,1985年为501.5万元。
第三节 支出
清代,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官俸役食、监狱、儒学、河道、驿站、庙祭、孤贫、杂支等,款项在地丁存留银中支付,银额不等,悬殊极大。宣统年间,齐河县每年官俸役食银1605两,驿站马夫口粮银3140两,文武庙祭品银65两,买马签银206两,杂支229两。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大体可分为:行政费、公安费和交通、文教、城建等公益事业费三大类。行政费和治安费两项支出额占2/3强。属国库、省库配给开支的经费有县政府职员俸薪及办公费用,县司法机构俸薪及办公费用和部分公益事业费。1912年每月共支现大洋1018元,其中县知事300元,总务、财政、民政、司法等科科员俸薪20-30元,一般职员6~8元,其他公益事业开支100元上下。属县地方财政支出的包括县属机构职官俸薪及办公费用和部分公益事业费,支出款额靠正税附捐,岁额不等。1932年属教育局支配的附捐27798元,由财政局支配的为58502元,由建设局支配的为7302元。1935年,齐河县支出额为128842元,其中常年经费为114388元,临时支出费14454元。在总支出中,公安费为46794元,占36%;官员俸薪为20520元,占16%;教育事业费38128元,占30%;各项建设费为12199元,占9%;其他杂项预备费为11159元,占9%。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财政收入低微,支出只能放在支援战争上,军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标准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齐河县财政支出贯彻“量入为出”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努力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兼顾,除正常的行政管理经费和工资支出外,适当集中财力进行工商企业、农林水利和文教卫生等建设。依照财政支出的性质大体分为:经济建设费、科学试验费、文化教育卫生费、抚恤和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六大类。从1953年到1985年,总计支出为23609.7万元。
经济建设支出总计为6724.9万元,占总支出的28%。其中,用于支援农、林、水、渔、气象事业的为5871.1万元,占87%。用于工商业和交通、邮电等企业性支出,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办“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项流动资金等,计389.1万元,占6%。用于城镇建设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简易建筑费和城市维护费,计464,7万元,占7%。
文教、卫生、科技事业支出,总计为8570.8万元,占总支出的36%。其中1975年以后支出额逐年增多。1980年后,平均每年递增10%左右,一般占总支出额的50%上下,1985年支出为713.3万元,比1970年增加了4.4倍。
行政管理事业费,累计支出为4354.5万元,占总支出的18%。其中1969年至1971年增加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经费21.7万元。
抚恤和社会救济经费,总计支出为2962万元,占总支出13%。其中以1961-1965年为最,每年支出均在200万元左右。
1963年后,增加了城镇青年就业费,年额不等,累计支出163.3万元,不足总支出的1%。
其他支出类合计为834.2万元,占总支出4%,其中包括1981年后的各类补贴,如粮价、肉价等。198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还包括部分企业和超购粮食价格补贴,故支出额剧增,1985年为5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