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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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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齐河县工商业不发达,税收主要是丁银和田赋,即农业税收。工商税收甚微。清末仅有盐税、烟酒税和课程牛驴马杂税。国民政府增加了榨油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花生行等税种。由于收不敷支,各级官吏除在以上税收上加码外,主要是靠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捐增加收入。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日伪县公署和国民党县政府均实行强征暴敛,大量搜刮民财,致使县抗日政府和县民主政府的税收工作难以开展。为解决战争急需,1939年,县抗日政府开始在根据地内征收田赋,在游击区、敌占区则分别采用摊派和募捐的办法征收粮款。1942年后,曾阶段性地在所及范围内征收交易税、烟酒税、屠宰税等工商税,但数额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新的税收制度,先后开征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屠宰税、印花税等,使财政收入有了保障。1950年,各项税收为9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90%。50年代,工商业基础薄弱,其税收额一直低于农业税收。1959年,税务总收入523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占66%,工商业税收仅占34%。此后,工商业不断发展,工商各业税收额逐年增长,至1965年已占税务总收入的57.4%。1960年,国家对农业税收实行大幅度调减,此后为促进农业发展,一直沿用较低税率,故农业税收稳定,占税务总收入的比例明显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商各业均受到冲击,致使税务收入有减无增,1968年仅收入217万元,比1965年下降29%。
1978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全县经济迅速发展,加之国家税收制度日臻完善,税务收入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工商业税收入已成为县财政主要财源。1978年全县税务收入为603.9万元,到1985年增至1223.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占78.6%。
二、企业收入
50年代,县国营企业少,并时有亏损,需要国家补贴,此项收入不大。1964年后,国营企业有所发展,收入逐年上升,至1973年收入即达到147.3万元,占预算收入的25%。
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采用预算拨款和信贷两种办法,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财政和银行两口供应。1980年前为无偿占用,国家只收企业的折旧基金,分配比例为:企业留用50%,解中央财政30%,缴地方财政20%。企业的纯收入,1956年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1969年后按工资总额提取11%的职工福利基金,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其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企业亏损严重,仅1974-1978年5年累计亏损资金183.1万元。1979年后,贯彻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企业的占用资金征收占用费,对亏损较大企业,如化肥厂等实行关停,部门企业实行并转,另将供销合作社由国营转集体。使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1982年,国营企业收入达到217.4万元,占总收入的23%。1983年试行“利改税”,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使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收入稳步上升,其中水泥厂,造纸厂,酿酒厂等一批骨干企业为财政提供了较多利税。1985年国营企业实际收入为161.2万元,比预算计划增长45%。是年,粮油企业的销售补贴和加价补贴,由过去的国家支付改为县财政支付,故整个企业收支统算出现赤字164万元。
三、其它收入
(一)预算内其他收入
1.规费收入,如工商执照费、商标注册费、户口证书费、结婚证书费、商品核验费等。
2.公产收入,全民所有制的农场、林场、渔场等单位的产品收入,以及开发利用国家资源,按规定缴纳的管理费。

表13-1齐河县财政收入一览表 单位:千元
┌──┬───┬──────────┐
│年度│总收入│收入分类 │
│ │ ├───┬───┬──┤
│ │ │税务 │企业 │其它│
├──┼───┼───┼───┼──┤
│1949│1155 │1070 │70 │15 │
├──┼───┼───┼───┼──┤
│1950│1090 │980 │90 │20 │
├──┼───┼───┼───┼──┤
│1951│1175 │1040 │110 │25 │
├──┼───┼───┼───┼──┤
│1952│1757 │1550 │170 │37 │
├──┼───┼───┼───┼──┤
│1953│1526 │1274 │241 │11 │
├──┼───┼───┼───┼──┤
│1954│2592 │2149 │371 │72 │
├──┼───┼───┼───┼──┤
│1955│3896 │3440 │338 │118 │
├──┼───┼───┼───┼──┤
│1956│5672 │5124 │351 │197 │
├──┼───┼───┼───┼──┤
│1957│6565 │5485 │801 │279 │
├──┼───┼───┼───┼──┤
│1958│7218 │5703 │1110 │405 │
├──┼───┼───┼───┼──┤
│1959│4466 │5230 │-941 │177 │
├──┼───┼───┼───┼──┤
│1960│4439 │3559 │827 │53 │
├──┼───┼───┼───┼──┤
│1961│1580 │1940 │-360 │ │
├──┼───┼───┼───┼──┤
│1962│1839 │2145 │-321 │73 │
├──┼───┼───┼───┼──┤
│1963│2979 │2562 │364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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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3141 │2485 │619 │37 │
├──┼───┼───┼───┼──┤
│1965│3477 │3050 │362 │65 │
├──┼───┼───┼───┼──┤
│1966│3401 │2977 │260 │164 │
├──┼───┼───┼───┼──┤
│1967│3103 │2903 │192 │8 │
├──┼───┼───┼───┼──┤
│1968│2522 │2177 │337 │108 │
├──┼───┼───┼───┼──┤
│1969│3228 │2910 │285 │33 │
├──┼───┼───┼───┼──┤
│1970│4114 │2899 │1187 │28 │
├──┼───┼───┼───┼──┤
│1971│5263 │3399 │1817 │47 │
├──┼───┼───┼───┼──┤
│1972│6364 │3989 │2281 │94 │
├──┼───┼───┼───┼──┤
│1973│5806 │4308 │1473 │25 │
├──┼───┼───┼───┼──┤
│1974│3569 │3855 │-302 │16 │
├──┼───┼───┼───┼──┤
│1975│4462 │5048 │-611 │25 │
├──┼───┼───┼───┼──┤
│1976│4950 │5219 │-310 │41 │
├──┼───┼───┼───┼──┤
│1977│5695 │5908 │-264 │51 │
├──┼───┼───┼───┼──┤
│1978│5721 │6039 │-344 │26 │
├──┼───┼───┼───┼──┤
│1979│6340 │5769 │533 │38 │
├──┼───┼───┼───┼──┤
│1980│3531 │2036 │1433 │62 │
├──┼───┼───┼───┼──┤
│1981│8592 │6723 │1851 │17 │
├──┼───┼───┼───┼──┤
│1982│9265 │7056 │2174 │35 │
├──┼───┼───┼───┼──┤
│1983│9855 │7912 │1904 │39 │
├──┼───┼───┼───┼──┤
│1984│10332 │8428 │1863 │41 │
├──┼───┼───┼───┼──┤
│1985│10680 │12238 │-164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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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没收入,工商、交通、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的罚款收入和没收产品变价收入,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收入来源为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省划归地方的部分业务提成、企事业单位的上交预算外收入等,年额收入不等且较低。1984年清理预算外资金517万元。支出多作城市维护费,弥补某些项目预算内不足,兴办小型企事业,如县农科所即为县办事业单位。
(三)债券1949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即以实物为计算标准)。1954年起,中央人民政府逐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至1962年停发。县内共购公债119.6万元。国家从1955年逐步偿还,到1968年基本偿还完毕。
1981年始,国家发行国库券,初为集体购买,1982年后,分为集体和个人购买两种形式。至1985年,全县共认购431.5万元,其中个人部分占13%。
(四)集资国家交通能源基金集资。1983年1月始,由税务部门在征税同时,按税额15%一并收取,至1985年计收130万元。
山东省体育中心集资。1985年,山东省政府为兴建山东省体育中心,采取购买有奖集资券办法,向全省集资。全县农民人均0.8元,共集资上交42万元。
德州农村发展学院集资。1984年德州行署为发展高等教育,全区集资办农村发展学院,农民人均2元,职工人均3元,至1985年已集资上交93万元。
县职工教育中心集资。1984年,县城干部职工人均集资5元,计2.4万元。
乡镇集资。1980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乡镇集资(或称提留)每年均有,由于乡镇之间情况不同,故集资项目及办法有异,数额不等。一般有:水利费、教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等,另有广播费、乡医、电工、村干部补助及各项公用事业费。据1984、1985年两年百户农户抽样调查,年人均负担41元,按承包土地折算,亩均负担17元,其资金的聚集一般随同农业税征收一并收敛。分配支出,一是上解有关部门,如水利费解报地、县水利部门,用于水利建设;另是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引进外资1982年,齐河县被列为全国9个引用外资综合治理旱、涝、碱、薄等试验项目县之一。额定向世界银行引贷款1050万美元,折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单位)945万元。另省财政配套投资700万元人民币,要求从当年6月23日开始引用,5年引完发清。至1985年,已引外资586.3万美元,折人民币为1653.6万元,占总额60.6%,另省财政已拨款4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