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清末,齐河县无专门财政机构,由县丞辅佐知县管理财政。1919年(民国8年)国民县政府始设地方财政管理处,至1929年改为财政委员会,1930年改称县财政局,1933年改称县政府第三科。
抗日战争爆发后,抗日县政府于1939年底设财政科,为抗日军民筹措粮款。
1950年8月,县人民政府始设财政科,至1956年改设财政局,区、乡设财政助理员。1958年3月,县财政、税务两局合并为财政局。1968年,财政局又与县人民银行、工商局合并,称财政金融服务站,1970年改称县财政金融局。1976年同银行、工商局分开,设齐河县财税局。至1983年7月,财政、税务分开,设县财政局。1984年9月乡镇成立财政所,1985年底,财政局内设办公室、农财股、企财股、预算股等4个股室,局机关共有工作人员21人。
二、体制
清末,财政的收支、上解、留用由清中央政府决定。县衙官吏的支用则由省拨额定经费或在地丁银中留支。
民国初沿用清代旧制,191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县财政收支由省配给,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
1939年,抗日政权建立后,为适应战争环境,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体制。1942年后,随抗日根据地的不断扩大,抗日县政府建立财政报销制度,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仍实行“自筹自给”体制。
1950年,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作为报账单位,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1953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县作为全国三级财政之一。1954年,改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收入”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省、县)划分收入范围,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
1958年,试行“财权下放企业、公社,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体制。次年即收回财权,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64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不再上交,县级财政始有主权。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的体制,次年又规定,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县级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对收入总额和增收部分,中央同地方比例分成。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逐级进行包干。1982年在此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财政体制。
三、管理
清代,知县管理财政,民国承袭清制,县长管理财政。
县抗日政府、县民主政府的财政工作,由县长负责,重大方针政策由县委讨论决定,并实行监督。1953年县作为一级财政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每年初,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编制县收入预算,年终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报决策。1954年后,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即在财政部门汇编出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批准后即可贯彻执行。1955年11月召开的齐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查财政预决算报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预算立法程序被冲击,由各群众组织代表审批。之后,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查。1978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了预算立法编审制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1985年执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有国营工业、商业、物资、农机等企业单位共23个。对其管理:一是保证企业经营资金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二是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三是兼顾三者利益,正确分配利润。四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规章制度。乡镇企业,1979年前作为支农资金采取拨款形式,1979年后逐步改为周转金形式。1985年,对32个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发放周转金40万元。
(三)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85年执行行政事业财务全额管理的有县、乡(镇)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48个。1980年前对其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实报实销。1980年后,改为单位收支包干,分灶吃饭。执行事业企业差额预算管理的有计量所、剧团、县、乡(镇)卫生院等53个单位,各以收入抵补支出,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定项、定额补助,数额不等。
(四)预算外财物管理1984年前未纳入统一管理。1984年始对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实行集中管理,对其只作监督、指导开支,资金所有权仍归企事业本单位。至1985年,计对78个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实行管理。管理形式:一是掌握县机动财力,二是集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折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
四、监督
1953年,设财政监察专职干部,进行财政监督工作,1958年此项工作中断。至1978年,恢复财政监促工作,监督形式:一是事前监督,审批各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或预算,促其在计划编制时收入可靠,支出节约,防止违犯国家财经纪律。二是日常监督,对各单位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做到及时收齐,足额上解,支出合理。三是事后监督,对各财务单位收支计划执行结果或决算,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以维护国家财经制度,保证收支计划的实现。
1980年后,除财政部门的正常业务监督外,县政府每年还组织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成立财税检查小组,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财税大检查。1981年,查出偷漏税34万元,1985年9月,通过财务大检查,增加收入170万元。
第一节 管理
一、机构
清末,齐河县无专门财政机构,由县丞辅佐知县管理财政。1919年(民国8年)国民县政府始设地方财政管理处,至1929年改为财政委员会,1930年改称县财政局,1933年改称县政府第三科。
抗日战争爆发后,抗日县政府于1939年底设财政科,为抗日军民筹措粮款。
1950年8月,县人民政府始设财政科,至1956年改设财政局,区、乡设财政助理员。1958年3月,县财政、税务两局合并为财政局。1968年,财政局又与县人民银行、工商局合并,称财政金融服务站,1970年改称县财政金融局。1976年同银行、工商局分开,设齐河县财税局。至1983年7月,财政、税务分开,设县财政局。1984年9月乡镇成立财政所,1985年底,财政局内设办公室、农财股、企财股、预算股等4个股室,局机关共有工作人员21人。
二、体制
清末,财政的收支、上解、留用由清中央政府决定。县衙官吏的支用则由省拨额定经费或在地丁银中留支。
民国初沿用清代旧制,191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县财政收支由省配给,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
1939年,抗日政权建立后,为适应战争环境,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体制。1942年后,随抗日根据地的不断扩大,抗日县政府建立财政报销制度,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仍实行“自筹自给”体制。
1950年,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作为报账单位,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1953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县作为全国三级财政之一。1954年,改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收入”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省、县)划分收入范围,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
1958年,试行“财权下放企业、公社,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体制。次年即收回财权,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64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不再上交,县级财政始有主权。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的体制,次年又规定,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县级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对收入总额和增收部分,中央同地方比例分成。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逐级进行包干。1982年在此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财政体制。
三、管理
清代,知县管理财政,民国承袭清制,县长管理财政。
县抗日政府、县民主政府的财政工作,由县长负责,重大方针政策由县委讨论决定,并实行监督。1953年县作为一级财政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每年初,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编制县收入预算,年终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报决策。1954年后,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即在财政部门汇编出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批准后即可贯彻执行。1955年11月召开的齐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查财政预决算报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预算立法程序被冲击,由各群众组织代表审批。之后,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查。1978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了预算立法编审制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1985年执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有国营工业、商业、物资、农机等企业单位共23个。对其管理:一是保证企业经营资金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二是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三是兼顾三者利益,正确分配利润。四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规章制度。乡镇企业,1979年前作为支农资金采取拨款形式,1979年后逐步改为周转金形式。1985年,对32个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发放周转金40万元。
(三)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85年执行行政事业财务全额管理的有县、乡(镇)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48个。1980年前对其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实报实销。1980年后,改为单位收支包干,分灶吃饭。执行事业企业差额预算管理的有计量所、剧团、县、乡(镇)卫生院等53个单位,各以收入抵补支出,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定项、定额补助,数额不等。
(四)预算外财物管理1984年前未纳入统一管理。1984年始对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实行集中管理,对其只作监督、指导开支,资金所有权仍归企事业本单位。至1985年,计对78个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实行管理。管理形式:一是掌握县机动财力,二是集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折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
四、监督
1953年,设财政监察专职干部,进行财政监督工作,1958年此项工作中断。至1978年,恢复财政监促工作,监督形式:一是事前监督,审批各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或预算,促其在计划编制时收入可靠,支出节约,防止违犯国家财经纪律。二是日常监督,对各单位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做到及时收齐,足额上解,支出合理。三是事后监督,对各财务单位收支计划执行结果或决算,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以维护国家财经制度,保证收支计划的实现。
1980年后,除财政部门的正常业务监督外,县政府每年还组织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成立财税检查小组,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财税大检查。1981年,查出偷漏税34万元,1985年9月,通过财务大检查,增加收入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