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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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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
建国前,农民个体经营,自种自收,间有少数的变工互助。建国后,村村逐步建立互助组,劳动作业有组长临时指派或组成临时小组。对劳力少的困难户和烈属,由互助组组织劳力代耕代种,不计报酬。1951年开始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社长分派农活。社员领工,死分死记,年初对所有劳力评定一次日工分,多数社是男劳力每天10分,女劳力每天8分,半劳力每天4至6分。后来,为调动社员劳动积极性,对于某些农活实行单项包工。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除干部带头实干外,还制定了具体管理制度。一是劳动计酬由初级社的“死分死记”改为“包工包额”,每年春节前制定出下一年的生产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每项农活的定额,经社员讨论修订后张榜公布。大队根据定额对小队包工,小队对社员包工,多劳多得,再就是制定了四小管理制度,既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生产小队根据劳力情况,划分若干生产小组,对小组实行小段包工(根据季节和农活情况以3—5天为一小段或7—8天为一小段),每小段农活干完后,小队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给记工分。还有对饲养员制定了“两定责任制”,即定料、定膘,对牲畜半年搞初评,年终搞总评,根据评比情况,好的记略高于同等劳力工分,差的记相当于同等劳力或低于同等劳力的工分。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大跃进”开始,社员劳动按军事编制,采取军事管理办法,实行大兵团作战。一个公社为一个战区或划分为几个战区,调动千万人集中在一起劳动食宿,实行所谓“政治挂帅”,不记工分。劳动好的插红旗,劳动差的插白旗,不劳动的不给饭吃。1959年春天,人民生活开始困难,劳动作业逐渐改为以连(自然村、大队)为单位进行,并实行五定制度,即定劳力、定数量、定质量、定时间、定报酬。包工农活实行以工带粮,非包工农活,多干者增加粮食定量,少干者减少粮食定量。
1962年,公社体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刹住了“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生产走向正常,人民生活逐步好转。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到组、责任到人,并实行基本工和基本肥,超额完成者奖励表扬。反之批评检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推行“大寨记工法”,即“自报公议”。社员平时不记工分,只记工时,一月、一个季度或一年一评议,按评定的日工分计算全年报酬。因片面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为革命种田”,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1976年粉粹“四人帮”后,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得到落实,经营管理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规。至1978年,基本上恢复了原来比较合理、行之有效、群众欢迎的“四小”管理制度。1978年后,随着生产形势的发展,逐步落了各项生产责任制。其形式有:包工到组、定额管理;专业承包,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1980年后,由于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劳动效率大大提高。至1985年,农村利用剩余劳力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涌现出了许多“专业户”、“重点户”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促进了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向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财务管理
初级社开始设立会计帐簿,初期采用老式流水帐,后经过培训会计,逐步改为新式的多栏日记帐。会计记帐严格认真,有凭有据,日清月结,按时向社员公布帐目。财务审批制度也较严格,生产性开支10元以下者经社委会研究批准;10元以上者,经全体社员讨论,否则不能开支。粮食、现金有专人保管,出入库过秤,有群众代表监督。
1956年高级社成立后,设会计股。规模较大的社配主管会计、记帐员、现金出纳;一般的社设会计和现金保管。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分配工作的需要,会计科目由初级社的一本多栏目记帐发展到有日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劳动工分帐5种,另外还有固定财产、库存物质、产品、预分、牲畜、农具等7种登记簿。帐薄的记载、存查、移交比较严格认真。会计除每月向社员公布帐目外,还每月向区报送月立表,年终报送年报表和资产负债表。为严格财务管理,各社均制定有开支审批制度、社员预支制度、保管制度、帐目清理公布制度和财务检查制度。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工、农、兵、学、商五体一致,收入完全由公社统一支配,以“需要”为原则,需粮就调、需树就伐、需钱就收,大刮“共产风”。财务管理极为混乱。
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逐步恢复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生产大队对牲畜、农具等集体财产重新登记入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财务管理又出现了一个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按时公布、三榜上墙的新局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财务管理又一度混乱。许多合理的管理制度被当成资本主义的东西批判。1970年,形势基本稳定后,全县推行招远县高家庄“民主理财”的经验。各生产队建立了由贫下中农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平时有权对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财务管理又恢复正常。现金、实物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劳动工分帐等帐簿又逐步健全。1980年后,由于逐步落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财务管理也随之改革,各生产队取消了会计人员。至1985年,每个村一般只设1名会计,设有现金帐、固定资产帐、出工登记簿等管理全村财务。
收益分配
1951年至1955年初级社时期,总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动与土地的比例进行分配。前期的分配比例是劳四地六,后期为劳六地四。扣分比例是本着少扣多分的原则,扣留总收入的5—7%作为公积金,1—2%作为公益金。按照实际支出的工本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留有生产费。总的扣留比例不超过总收入的40%,60%以上的收入按工分和入社土地分配。
1956年高级社成立后,取消了土地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政策,全社统一核算。社对生产小队实行“三包”“四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包产的原则是参照正常年景的产量,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使其有产可超,有奖可得。现金分配,坚持少扣多分的原则,总扣留不得超过总收入的40%,60%以上按劳分配,当年兑现,工完帐清。粮食分配按以人定量,对一两口人的大肚子汉有所照顾。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开始实行月薪制,工资数量不一,分七个等级,最低的2元,最多的8元,每个级差1元。约三个月后,一般社队月薪制又改为工分制。粮食分配完全由大食堂掌握,吃大锅饭,开始以吃饱为原则,需要多少给多少。这种分配制度,扩大了按需分配,缩小了按劳分配,出现了不合理因素。1959年下半年因粮食短缺又改为以人定量的办法。
1962年后,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好转,这时期的分配原则强调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照顾三者利益。生产好的队国家多购点,集体多扣点,社员多分点。生产差的队相反。生产队总扣留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6%,受灾队当年投资生产费确实无法扣回者,转托下年。粮食和现金分配多数队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少数队试搞“人七劳三”、“人六劳四”、“人五劳五”的分配办法。对无劳力的烈军属、干部职工家属、五保户及社会困难户进行照顾。照顾的原则是烈、军、荣、残高于一般劳力吃粮水平,干部职工家属相当于一般劳力吃粮水平,社会困难户略低于一般劳力吃粮水平。生产大队有副业、林业等收入,不单独分配,除留有工本费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给各生产队,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大队干部的补助工分和抽调劳力的工分,分摊给各生产队一块参加分配。柴草、蔬菜、自留棉等均低于市场价格作价,按人平均分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分配方法全部改为“人七劳三”加照顾;现金仍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于过分强调平均,挫伤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效率低下,年终决算一般生产队每个工日的工值只几角钱,有的生产队甚至几分钱。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了按劳分配加照顾的政策,体现了多劳多得,克服了平均主义。
1978至1985年,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不断完善,特别是“大包干”责任制的实行,由过去的统一分配改为包干分配。除了交足国家,留够集体外,剩下的部分全部归自己。更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
农村收益分配情况
单位: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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