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分四等以实物折价按月发给保健费,甲等小米12.5公斤,乙等小米10公斤,丙等小米7.5公斤,丁等小米5公斤。195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并且成立了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医疗费每人每年18元,由县统一管理使用。1954年,武城县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全部发给《公费医疗证》,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就医。1965年,医疗费改为24元, 1979年增至30元。1980年,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武城县实行了“小包干”的办法。即以平均每人每年24元的医疗费包到单位,由单位自行掌握使用,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留取每人每年6元的医疗费,作为住院治疗或转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费用。离退休的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仍使用《公费医疗证》,并且不受年医疗费30元的限制,其他人员的公费医疗证一律停用。1982年,对事业单位改为“大包干”,即:把平均每人每年30元的医疗费全部拨给单位,由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迄今。
合作医疗
1969年,武城县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基金,从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提取一半和社员个人筹措一半,一般每人每年筹资2至3元(个别大队全部从公益金和副业收入中提取)。社员看病,持《合作医疗证》免收诊费、注射费、针灸费,药费根据合作医疗制度部分或全部免费。1976年,开始兴办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其医疗基金由公社卫生院从各大队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公社筹措一部分,社员有重病到公社卫生院住院治疗,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药费。1981年以后,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合作医疗逐渐解体。
第七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保健待遇的干部,分四等以实物折价按月发给保健费,甲等小米12.5公斤,乙等小米10公斤,丙等小米7.5公斤,丁等小米5公斤。195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并且成立了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医疗费每人每年18元,由县统一管理使用。1954年,武城县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全部发给《公费医疗证》,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就医。1965年,医疗费改为24元, 1979年增至30元。1980年,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武城县实行了“小包干”的办法。即以平均每人每年24元的医疗费包到单位,由单位自行掌握使用,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留取每人每年6元的医疗费,作为住院治疗或转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费用。离退休的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仍使用《公费医疗证》,并且不受年医疗费30元的限制,其他人员的公费医疗证一律停用。1982年,对事业单位改为“大包干”,即:把平均每人每年30元的医疗费全部拨给单位,由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迄今。
合作医疗
1969年,武城县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基金,从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提取一半和社员个人筹措一半,一般每人每年筹资2至3元(个别大队全部从公益金和副业收入中提取)。社员看病,持《合作医疗证》免收诊费、注射费、针灸费,药费根据合作医疗制度部分或全部免费。1976年,开始兴办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其医疗基金由公社卫生院从各大队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公社筹措一部分,社员有重病到公社卫生院住院治疗,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药费。1981年以后,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合作医疗逐渐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