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制度
建国前,司法科直接由县长分管,无诉讼程序。公安局起诉,司法科判决,判决书以政府名义公布,分签县长、科长、科员姓名。主要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从1980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案件、外国人犯罪或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仍由县人民法院审理。1982年1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理。
1954年12月,武城县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临时选派,人数不定。同时实行公开审判、辨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1963年起,陪审员实行任期制。“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79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1984年,陪审员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机关、企事业单位选举一定陪审员外,每乡(镇)4人。到1985年,全县共有陪审员80人。
刑事审判
建国后,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判。1954年设刑事审判庭,审理各种刑事案件。1953年至196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34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机构被取消,许多刑事案件不能依法审理。1967年至1976年,全县共审理刑事案件23件。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部案件309件,改判率为37.9%,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1980年1月,县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42件。
民事审判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调解民事纠纷,审理民事案件。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诉讼要求的民事纠纷,均由民事审判庭受案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机构被取消,民事纠纷处于无人处理的状态。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1976年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92件。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接待室,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简易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接待室被取消,1981年恢复。至1985年,共接待来访4500人次;处理来信900余件。
经济审判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案件及有关部门仲裁处理不服的经济纠纷案件,并受理经济检查机构起诉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件,结案12件,诉讼标的1.6万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7件,结案17件,诉讼标的达24.3万元。1985年,受案59件,结案55件,诉讼标的达38.2万元。
申诉复查
武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审诉案件,发现冤、假、错案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遭到破坏,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978年7月至1979年2月,复查了反对林彪、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的三类案件9起,全部予以纠正。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刑的各类案件300件进行了复查,改判率为37.9%。其中反革命案件43件,纠正30件,改判率为69.7%, “恶毒攻击”(指攻击伟大领袖)案件32件,纠正31件,改判率为96.9%。在两项案件中,为刘少奇鸣不平的案件12件,全部平反。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13件,纠正34件,改判率为16%。右派判刑12件,纠正11件,改判率为91.7%。已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6件,改判1件,改判率为16.7%。此外,县人民法院还复查历史申诉案件44件,纠正5件,改判率为22%。
第三节 法院
审判制度
建国前,司法科直接由县长分管,无诉讼程序。公安局起诉,司法科判决,判决书以政府名义公布,分签县长、科长、科员姓名。主要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从1980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案件、外国人犯罪或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仍由县人民法院审理。1982年1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理。
1954年12月,武城县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临时选派,人数不定。同时实行公开审判、辨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1963年起,陪审员实行任期制。“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79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1984年,陪审员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机关、企事业单位选举一定陪审员外,每乡(镇)4人。到1985年,全县共有陪审员80人。
刑事审判
建国后,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审判。1954年设刑事审判庭,审理各种刑事案件。1953年至196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34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机构被取消,许多刑事案件不能依法审理。1967年至1976年,全县共审理刑事案件23件。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部案件309件,改判率为37.9%,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1980年1月,县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42件。
民事审判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调解民事纠纷,审理民事案件。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诉讼要求的民事纠纷,均由民事审判庭受案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机构被取消,民事纠纷处于无人处理的状态。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1976年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92件。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接待室,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简易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接待室被取消,1981年恢复。至1985年,共接待来访4500人次;处理来信900余件。
经济审判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案件及有关部门仲裁处理不服的经济纠纷案件,并受理经济检查机构起诉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件,结案12件,诉讼标的1.6万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7件,结案17件,诉讼标的达24.3万元。1985年,受案59件,结案55件,诉讼标的达38.2万元。
申诉复查
武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审诉案件,发现冤、假、错案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遭到破坏,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进行了复查。1978年7月至1979年2月,复查了反对林彪、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的三类案件9起,全部予以纠正。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刑的各类案件300件进行了复查,改判率为37.9%。其中反革命案件43件,纠正30件,改判率为69.7%, “恶毒攻击”(指攻击伟大领袖)案件32件,纠正31件,改判率为96.9%。在两项案件中,为刘少奇鸣不平的案件12件,全部平反。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13件,纠正34件,改判率为16%。右派判刑12件,纠正11件,改判率为91.7%。已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6件,改判1件,改判率为16.7%。此外,县人民法院还复查历史申诉案件44件,纠正5件,改判率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