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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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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55年9月,人民检察院设批捕起诉组后,开始办理刑事检察业务。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案犯和提起公诉,行使侦察、审判两大监督权。当年受案72件,批捕56人,起诉54人。1961年受案82件,批捕30人,起诉30人。1978年,受案10件,批捕8人,起诉5人。1985年,受案26件,批捕20人,起诉21人。自1955年至1985年(并入夏津县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外),人民检察院共受案1063件,批捕914人,起诉1247人。
法纪检察
1978年5月,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重点是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违法乱纪和渎职行为进行检察。当年受案7件7人,查处3件3人,判刑1人,转办4件4人。1981年,受案19件19人,查处12件12人,转办7件7人。1983年,受案8件8人,查处6件6人。1984年,受案7件7人,查处7件7人。1978年至1985年,共受案96件96人,查处56件56人,判刑5人,转办40件40人。
经济检察
1980年2月,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国家、集体工作人员及经营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当年受理案件1件1人,查处1件1人。1982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运用检察职能,狠狠打击了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全年受案17件17人,查处14件14人,判刑4人。1985年,受案18件18人,查处9件10人,判刑9人,转办9起9人。1980年至1985年,共受案59件122人,查处39件41人,判刑20人,转办19件19人。
监所检察
1955年,人民检察院开始对监狱、看守所进行检察。1978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后,设监所检察股,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定期检察,受理人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纠正干警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协助监所对犯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形势教育,督促犯人进行改造。同年,对监所检查6次,联查2次。1980年,对监所检查16次,联查4次,对犯人进行形势和法制教育115人次,受理人犯申诉信3件,检查外执犯人4次。1983年,自查35次,联查10次,对犯人进行形势和法制教育782人次,受理人犯申诉信2件,检查外执犯人1次。1985年,自查17次,联查6次,对犯人进行形势和法制教育232人次,受理人犯申诉信1件,对外执犯人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