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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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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
建国前,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拥军优属。优抚的方式是代耕(为军、烈属耕种土地)。
1949年后,逢年过节,县政府组织群众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挂光荣牌,挑水、扫院子、贴春联,开会设光荣席。1960年,县民政部门对7273户优抚对象进行摸底排队,对439人实行定期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至5元。1970年10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增至6至8元。全县还对缺少房屋的烈属及荣、残、退伍军人,解决住房600余间。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将烈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全县享受烈属待遇的有366人,月抚恤款共7485元;复员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对象856人,月补助款4293元;享受临时补助的优抚对象1751人,月补助款17800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前,实行志愿兵役制,复员、退伍军人一般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
1949年后,开始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0年,县民政科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置工作。安置方针和原则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重点是农村”。按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从农村入伍的,退伍后仍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从城市入伍的,退伍后回城安置适当工作;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入伍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即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产劳动,对他们在生活、住房、治病、婚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给予适当解决。自1950年开始,对城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1980年后,对城市复员、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1978年,县民政部门拨木材324立方米,现金17856元,帮助96名复员、退伍军人建房306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病残复员、退伍军人安排适当工作,安置在农村的按残废抚恤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1970年至1985年,共接受残废复员、退伍军人26人,安置就业23人。义务兵带病回乡与志愿兵带病回乡享受同样优待,除定期补助外,对医疗费有困难的给予补助。1958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352人,其中90%的安置在农村,有723人当上了村及乡镇干部,成为农村勤劳致富的骨干。1970年至1985年,对全县城镇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290人,全部安排了工作。
福利救济
福利 建国初,全县农村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困难,主要靠群众互助解决,其土地由互助组代耕代种。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集体给予“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儿童保教)。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提倡集中供养。下半年陆续建幸福院25处,疗养院43处,凡无儿无女65岁以上的男性社员和60岁以上的女性社员,均可入幸福院,有病的可入疗养院,有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到入院年龄的亦可入院。入院老人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社员,并根据健康情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养鸡、养猪、养蜂、种菜,等。当时入院人数占符合入院条件总数的12%。后幸福院和疗养院均改称敬老院。1959年初,由于生活困难,除祝官屯、邢庄两个敬老院保留下来外,其余敬老院全部解散,“五保”对象改为由生产队分散供养。1970年,祝官屯敬老院解散,全县仅剩邢庄1处敬老院。1981年,全县共有“五保”对象325人,其中老人258人,残废40人,孤儿27人。供养方式有两种,一是有条件的村实行粮、柴、衣、物等供给和房屋修缮,每月给予一定数量的零用钱,生活不能自理的安排专人照顾,共151人。二是经本人同意由亲友自愿赡养,生活费用由村负担,共174人。1984年,大屯乡、蔡村乡、老城镇、四女寺镇建立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同年,建房36间,入院老人23人。1985年,全县共有敬老院5处,入院老人28人。
救济 建国初,县政府对灾民、难民、贫民和孤、老、残、幼等实行社会救济。按着“自力更生”的原则,动员和组织群众实行自救、自助、助人的方针,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4年后,对一部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因受灾而造成的困难户,部分穷社、穷队的孤、老、残、幼等实行救济。1978年后,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助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除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收入不固定生活有困难的一般社会困难户等进行救济外,还对原国民党起义投城人员、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军、政、特人员、摘掉右派分子(未改正)帽子人员、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家属、归国华侨等进行救济。1961年至1985年,全县共拨款180余万元,帮助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
扶贫工作是社会救济的重要方法。县政府坚持“扶志扶本”的原则,帮助劳力弱、技术差的贫困户发展生产,从根本上脱贫,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有常年贫困户345户,在乡、村集体帮助的同时,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33259元,发放采取实物帮助的办法,买猪576头,羊364只,牛24头,驴13头,鸡130只,兔268只,化肥219袋,农具26件,同时拨款2万元,帮助131户农民修房515间。通过扶贫,10%的贫困户当年脱贫。
生产救灾
全县受地理条件的影响,经常遭受旱、涝、雹、虫等自然灾害,县政府每年都拨发一部分资金用于生产救灾,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发给救济款或救灾物资。1963年8月,卫运河洪水猛涨,中央防汛指挥部决定在恩县洼放水分洪,蓄水量最高达7亿多立方米,历史上从未漫延到的较高地带也被洪水淹没。全县遭受洪水灾害的公社共有7个,生产大队(村)356个,共计48180户,199108人,受灾土地40万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倒塌房屋56746间。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共抽调干部职工320人,设接待站6处,组织汽车60辆,木船158只,马车20辆,推车70辆,小推车120辆,自行车50辆,做到迅速抢救,及时安置,使灾民及时脱险。全县共发放救济款363.3万元,同时,发动群众在退水之地大种蔬菜,生产自救,使灾区人民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63年6月,遭受雹灾,全县作物绝产3万亩,发放救款300万元。1971年7月,全县连降大雨,作物绝产8万亩,发放救灾款20万元。1978年,全县又遭受严重的旱、风、雹三灾的侵袭,县委、县政府除帮助组织秋种和发展社队副业外,及时发放救灾口粮款12万元,寒衣款1.1万元,修房款3万元,共计16.1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1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生产救灾款136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