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
建国初期,全县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8年后,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对干部实行县委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协助省、地委进行管理。同时,可以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配提出意见,由省、地委决定任免、调配。对县委管理的干部,各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整和任免的建议,由县委决定调整、任免。
1984年,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中央对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的精神,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层次管理,扩大企业对干部的管理权限,将县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下放到主管局管理。同时,对干部的录用、招聘、调动、离退休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也作了调整。
1978年,武城县开始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并对用非所学的13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198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地指示,成立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对全县的工程、农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了职称套改和评定工作。1980年至1983年9月,全县共有561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职称,其中“工程师”级27人,“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级共534人。
干部教育
建国前,为了配合当时的革命斗争,中共武城县委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培训班,对党员干部进行短期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思想水平,增强工作能力,推动革命斗争的发展。自1949年至1983年,县委配合历次政治运动,先后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训练班100余期,培训党员干部1万余人次。
1984年,开始对干部实行正规化教育。1985年,县委党校首次开设二年制中专班,招收在职干部进行学习,共收学员57人。同时,在职干部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刊授函授大学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水平。自1980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脱产参加大专学习的共有274人,脱产参加中专学习的99人,参加业余大专刊授、函授学习的130人,参加业余中专刊授、函授学习的39人。
离休 退休
离休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县对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相当职务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1980年10月,离休条件放宽。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8级以上的,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4级以上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离休干部照发原工资,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因公致残者发给适当护理费,对易地安置者发给安置补助和修房费,并照顾供粮品种和提高食油供应标准。1982年4月,离休条件进一步放宽。对所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同时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对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对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78年,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后,离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1984年,县委老干部科建立后,对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管理。为了给离休干部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委建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阅览室、游艺室和会议室。此后,各乡、镇也建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至1985年,全县已办理干部离休482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75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07人;享受地师级待遇的2人,享受县、团级待遇的85人。
退休 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年满60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和年满55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5年的,实行退休制度,并按工龄长短按月发给一定退休费。此后,对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在整风反右中有不满言论和问题的;在1959年至1961年期间精简回家支援农业第一线的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退职费。1978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年满60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和年满55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工龄在10年以上者,实行退休制度。同时,对退职干部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不足21元的按21元发给。1983年,生活费由21元提高到26元。另外,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职干部改办了退休手续。自1956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008人,退职413人。
第三节 人事
干部管理
建国初期,全县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8年后,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对干部实行县委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协助省、地委进行管理。同时,可以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配提出意见,由省、地委决定任免、调配。对县委管理的干部,各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整和任免的建议,由县委决定调整、任免。
1984年,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中央对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的精神,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层次管理,扩大企业对干部的管理权限,将县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下放到主管局管理。同时,对干部的录用、招聘、调动、离退休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也作了调整。
1978年,武城县开始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并对用非所学的13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198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地指示,成立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对全县的工程、农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了职称套改和评定工作。1980年至1983年9月,全县共有561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职称,其中“工程师”级27人,“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级共534人。
干部教育
建国前,为了配合当时的革命斗争,中共武城县委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培训班,对党员干部进行短期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思想水平,增强工作能力,推动革命斗争的发展。自1949年至1983年,县委配合历次政治运动,先后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训练班100余期,培训党员干部1万余人次。
1984年,开始对干部实行正规化教育。1985年,县委党校首次开设二年制中专班,招收在职干部进行学习,共收学员57人。同时,在职干部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刊授函授大学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水平。自1980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脱产参加大专学习的共有274人,脱产参加中专学习的99人,参加业余大专刊授、函授学习的130人,参加业余中专刊授、函授学习的39人。
离休 退休
离休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县对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相当职务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1980年10月,离休条件放宽。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8级以上的,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4级以上的干部,实行离休制度。离休干部照发原工资,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因公致残者发给适当护理费,对易地安置者发给安置补助和修房费,并照顾供粮品种和提高食油供应标准。1982年4月,离休条件进一步放宽。对所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同时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对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对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78年,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后,离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1984年,县委老干部科建立后,对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管理。为了给离休干部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委建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阅览室、游艺室和会议室。此后,各乡、镇也建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至1985年,全县已办理干部离休482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75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07人;享受地师级待遇的2人,享受县、团级待遇的85人。
退休 1956年1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年满60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和年满55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5年的,实行退休制度,并按工龄长短按月发给一定退休费。此后,对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在整风反右中有不满言论和问题的;在1959年至1961年期间精简回家支援农业第一线的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退职费。1978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年满60岁的男性工作人员和年满55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工龄在10年以上者,实行退休制度。同时,对退职干部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不足21元的按21元发给。1983年,生活费由21元提高到26元。另外,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退职干部改办了退休手续。自1956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008人,退职4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