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院
1928年(民国17年),国民县政府始设法院,受理诉讼案件。1931年(民国20年),法院改为承审处,由承审员、书记员、缮状员4~5人组成。1939年,日军侵占县境,承审处亦随即灭亡。
人民法院
1945年6月,县抗日政府始建司法科,设科长、科员、法警,编制7至9人。至1949年10月,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编制11人。
第二节 法院
民国法院
1928年(民国17年),国民县政府始设法院,受理诉讼案件。1931年(民国20年),法院改为承审处,由承审员、书记员、缮状员4~5人组成。1939年,日军侵占县境,承审处亦随即灭亡。
人民法院
1945年6月,县抗日政府始建司法科,设科长、科员、法警,编制7至9人。至1949年10月,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编制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