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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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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管理体制 民国以来,杂税日繁,或佐国库,或供省用。除沿清朝旧制外,又增征杂行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至1934年(民国23年),始征集市行业税,其行业如:斗行、秤行、牲口行。税征办法为“五年一定,一年一交”,专人承包。杂行税税制为:(一)花生行实行“专商承包,一定五年,一年一交”;(二)牲畜税为骡马每头征税1元,牛驴每头征税0.5元,招商承办;(三)榨油税初为招商承办,后按榨定税,公推油商代表承办;(四)印花税实行“商办帐簿”,借据文件均需站印花,违者处罚,其税征办法是由邮电局代售,实贴实销。(五)烟酒税实行“年均定税,按月缴纳,月清不欠”的办法。由于地方多事,经费骤增,正赋之外又有附加税,名目繁多,随赋征收,漫无限制,且一经增加即成案例而为正税。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1940年,武城县成立抗日政府,为巩固革命政权,实行财政自理,建立新税制,征收抗日救国公粮,即现在的农业税。为适应抗战的需要,还开征了进出口税(包括敌占区和解放区间的贸易)、货物税(包括土烟叶、鞭炮、植物油、皮革毛皮、迷信品、化妆品、饴糖、手制烟、酒等等)、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粮食交易税、牲畜交易税。
1949年建国后,为统一全国税政,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种14种,武城县执行11种,即: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7月调整税收,调整内容包括:(一)简并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简化税目,货物税税目由30个合并为25个;(三)降低税率,所得税、盐税、房地产税等均降低税率。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以配合棉纱政策。当时的税制为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推行新税制不仅有利于控制资本主义经营活动和偷税漏税,而且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
1953年,我国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为适应形势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修正,内容如下:(一)试行商品流通税,对部分主要产品,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等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二)简化货物税,凡缴纳货物税的企业,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三)修正工商营业税,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四)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五)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业流通税;(六)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种保留牲畜交易税。修正后的税制有税种12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6年,我国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结构起了根本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赋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 1958年改革了工商税制,主要内容如下:(一)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将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三)简化征收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收;(四)在原税赋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改进了征收办法。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改革内容如下:(一)合并税种。将原工商企业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武城县停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二)简化税目;(三)调整部分税率,降低了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支农产品税率,提高了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四)废除不合理规定,如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改革后的工商税种如下: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共计9种。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1981年10月1日,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试行),改革内容如下:(一)国营企业上缴利税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二)集体企业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三)乡镇企业由固定税收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税;(四)个体经营企业定额税也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税。税种13个,即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为了给企业增加权力和活力,巩固第一步利改税的成果,1982年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1)],改革内容如下:(一)对个别微利企业和产品不定型的企业实行照顾,免征三年所得税;(二)国营企业原亏损可以向后抵顶三年,进行企业还贷;(三)国营企业技改贷款可以免还60%(以增利润为准)。
1983年~1985年仍然试行第二步利改税体制,其税种亦无变化。
工商税收 武城县在税收管理中坚持“在促进生产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的原则,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经常组织税级检查,纠正错误,清理拖欠,并与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作斗争。建国36年来,共完成工商税收9585.4万元,各时期工商税收完成情况如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10: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棉纱统销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税收总计完成129.9万元,平均每年完成43.3万元。
一五时期(1953~1957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9: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税。税收总计完成478.3万元,平均每年完成95.6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增长1.2倍。
二五时期(1958~1962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8: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税。税收总计完成561.1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87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1.9倍。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6: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税。税收共计完成465.2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55万元,比二五时期降低17.2%,税收下降的原因是国家为了有利于经济调整,减免了税收,降低了税率。
三五时期(1966~1970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6: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税。税收共计完成507.7万元,平均每年完成101.5万元,比调整时期下降34.5%。
四五时期(1971~1975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6: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共计完成1011万元,平均每年完成202.2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99.2%。
五五时期(1976~1980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5: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共计完成2012.7万元,平均每年完成402.5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99%。
六五时期(1981~1985年)。武城县工商税种有8: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经营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税收共计完成2,738.9万元,年平均547.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36.1%。
农业税
农业税,古称田赋。田赋,是旧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向农民苛征的税项,是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对劳动农民的一种严酷的封建剥削制度。“赋出于地,役出于丁”皆为古制,而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项。新中国的农业税是国家集中农民一部分纯收入的形式,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
管理体制 田赋征粮始于春秋末期,后土地制度虽屡经变易,然田赋征米粟,相沿不改。至明隆庆间逐步实行“一条鞭法”,赋役统一按田亩征银,此为税制的主要改革。清代基本沿用明制,康熙五十一年(1912年)实行摊丁入地,进而完成赋役合并即统一征收财产税的过程,使田赋成为唯一重要的农业税,并一律收货币。继之,各种附加杂派逐渐兴起。
民国时期,田赋划入地方收入,附加税收更加严重。国民政府苛征田赋,预征若干年,且在通货膨胀之下实行田赋征实,进行借征,人民负担更加严重。
国民元年《〔增订〕武城县志续编》载:“旧志摊入地田共完赋人丁一万三千二丁,盛世滋生,永不加赋人丁一千七十二丁。按今赋役全书,则滋生至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丁。”
“又,按赋役全书原额之外荒田节年开恳地六顷七亩九分一厘二毫。今实在额外荒田成熟地二十三顷三十亩五分四毫,与州志同。”
“又,按赋役全书条,编银二万四千九百六十六两九钱七分六厘七毫有奇。比旧多征一千四百四十八两三钱二分二厘七毫有奇。”
“超运地丁一万六千六百二十四两八钱八分二厘二毫有奇,比旧每解八百八十二两五钱一分三厘有奇,(举人奉作钱不在此数)。坐支官俸一千四百六十二两一钱二分九厘八毫,比旧少支七十二两二钱四分八厘。”
“坐支驿站里甲夫马银二千七十二两一钱八分八厘二毫有奇,比旧少支八百三十两五分一厘二毫。”
“旧志征米七千三十七石六斗四升二合九勺有奇,系兼广济二仓本色及闰月米而言,今据现在额数,除广济二仓折色外,征米六千三百五十石四斗五升二合一勺,如遇闰年,加征米六石六斗三升二合一勺。”
“漕运本色正耗米内改征黑豆四千一百九十一石三升七合八勺,仍征米三百二石二斗六合六勺。临清仓本色正耗米内改征黑豆一千二百一石八斗九升二合二勺,仍征米二百石以上。共除征黑豆外,仍征米五百二石二斗六合六勺。”
“历年奉文于改征黑豆,内改征米二成半,共仍征豆四千四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五勺,改征米一千三百四十八石二斗三升二合五勺。”
“闰耗米二百三十九石六斗三升九合七勺。”
“行粮米二百一十五石六斗七升五合七勺。”
“一五耗豆八百八十九斗三升九合五勺。”
“临清常盈仓粟米折色银四百一十三两九钱二分三厘有奇。临清广、济二仓,本色正耗米改折银五百四十四两四钱四分七厘有奇。临清常盈本色小麦改折银八百八十九两六钱六分二厘有奇。”
民国初至民国23年,田赋按丁银计,每亩粮地应完正银零点五五三两(按银折价)。上忙银两每亩正税征银为四元,地方附捐三点二六元,计七点二六元,平均每市亩征银三点四元,漕米每亩地应完米零点三三五石(按米价折款),征收期在二、三月间。下忙米每石正税征米六元。地方附捐三点五元,计九点五元,平均每市亩征银零点二四元,丁银漕米共计每亩平均税赋三点二八元。
民国24年,原有“地丁银两,漕粮米石”一律废除,地亩附税分别折合国币正银一两,折征四元,正米一石六元。田赋征期:上忙改称田赋第一期,自三月一日开征,至六月底扫尾解清;下忙改称田赋第二期,自九月一日开征,至十二月底扫尾解清,其附加随正税随时开征。田赋及其附加之外,附捐名目繁多,附捐有:地方巡警费、教育巡警费、河工附捐费、临时军业费、县武装枪械费、书差费,还有国防道路特捐、汽车路附捐、分账实特捐、建设特捐、临时特捐等十几种,严重地增加了劳动农民的负担。
日伪时期,仍沿用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民国26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抗日战争爆发,在敌占区仍然沿用旧赋制。1940年,武城县抗日政府建立,下设粮秣科,负责征收田赋,为抗日军队筹粮筹款。粮秣科负责制定田赋征收政策,确定地亩负担,办理征收事宜。
1945年,田赋改征现金,粮食征收按亩分摊。
解放战争开始后,田赋和公粮的征收采取“消弱地主经济,扶助贫雇农”的政策,实行“分级累进税率,以率计征”。
1947年,土改完成,农业税一律采取比例税制。
1949年建国后,仍然采取比例税制。
1952年,全国进行查田定产工作,实行“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低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县政府组织人力,深入农村,清丈土地,评议产量,其计征率一直延续。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另加附加税15%。遇灾害按欠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征收时间分夏秋两季,即“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征收标准一律以标准粮计,每市斤粮1角。
1961年标准粮价改为每市斤粮1角1分。
1967年,标准粮价又提高到每市斤粮1角2分7厘。
1978年,标准粮价提高到每市斤粮1角5分,并明确规定,凡国家建设占地和公社所属工业、机关、建筑占地,以及公社以上单位兴修水利占地,应据实扣除全部占地面积,常年产量及其税款,以确保农民的物质利益。1985年,标准粮价提高到每市斤小麦1角6分9厘,玉米1角1分9厘,谷子1角1分6厘。
农业税收 农业税占全县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特别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尤为明显,农业税可谓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保障战争的供给,取得革命的胜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起到了经济基础的作用。
武城县各时期农业税收情况如下:
1962年,额征任务119.1472万元,实征97.8038万元,占额征任务的82%。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额征任务332.6259万元,实征217.4843万元,占额征任务的65.4%,平均每年征收72.4947万元,比1962年下降25.8%。
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额征任务491.3662万元,实征470.6848万元,占额征任务的95.8%,平均每年征收94.1369万元,比“调整时期”增长29.8%。
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额征任务535.5367万元,实征462.2307万元,占额征任务的86.3%,平均每年征收92.4461万元,比“三五”时期下降1.8%。
国民经济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额征任务557.3607万元,实征364.1574万元,占额征任务的65.4%,平均每年征收72.8314万元,比“四五”时期下降21%。
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额征任务564.3462万元,实征516.0428万元,占额征任务的91.44%,平均每年征收103.2085万元,比“五五”时期上升41.7%。
减赋缓征 民国元年、9年、13年、17年、18年、19年、22年、32年间,旱、涝、虫、饥荒等自然灾害频繁,却未见减赋缓征。
1945年7月武城县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农民生活关怀备至,每遇灾荒,都实行减赋缓征政策。1963年,正值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农业税21.3433万元,占额征任务的18%。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农业税115.1420万元,占额征任务的34.6%,平均每年减免38.3806万元,比1962年增长79.8%。
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20.6813万元,占额征任务的4.2%,平均每年减免4.1362万元,比“调整时期”下降89.2%。
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73.3060万元,占额征任务的13.7%,平均每年减免14.6612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2.54倍。
国民经济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193.2033万元,占额征任务的34.6%,平均每年减免38.6406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1.64倍。
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武城县奉令减免48.3万元,占额征任务的8.56%,平均每年减免9.66万元,比“五五”时期减少3.6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