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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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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生产责任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早在1960年,为了鼓励生产救灾,在政策上曾有所放宽,允许社员种自留地,开垦荒地,产品允许在自由市场交换,还允许人们承包小片粮田(称保本田),这种政策一度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对增加粮食产量,促进生产救灾,起到很大作用。后来,除保留占总耕地面积5—7%的自留地以外,其余全部收回。“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行之有效的小片承包措施,成为诬陷刘少奇推行“三自一包”“搞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罪证,加以严厉批判。
1974年,集体经济非常薄弱的东李官屯公社西队,刘兴裕庄、高庄三个大队把500亩粮田承包到户,收到较好的效果。秋季,其他村队也想承包,县委召开批判会,严令收回。责任制虽然多次受到批判,但群众一直希望恢复这种组织形式。1976年,年仅22岁的东李官屯公社段庄大队党支部书记陶九岭,为改变村里的落后面貌,顶着巨大的思想压力和政治压力,对本村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77年,他落实了自留地政策,稳定了群众情绪;1978年,对粮田试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使连年缺粮的段庄实现了粮食自给,充分显示了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威力。1982年作家李存葆把陶九岭带领群众创业的事迹写成报告文学《金银梦》,全国多家杂志转载。中共山东省委邀请他到胶东各地、县介绍推行责任制的经验,全国人才学会将陶九岭列入八十年代农业第一线改革者名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放宽农业政策,给生产队和农民以生产自主权。1979年,由点到面逐步扩展。1980年,全县实行“四小管理”(小段计划,小段定额,小段包工,小段奖惩)的165个队,占总数的6.8%;实行“五定一奖”(定领导、定人员、定地块、定成本、定指标、超产奖励)的243个队,占总数的10%;实行“包产到户”的1824个队,占总数的67.3%;实行“大包干”的362个队,占总数的10.8%。在这四种形式中,搞四小管理的是原来基础好,产量高的先进队,基本仍然按原来的管理制度;实行五定一奖的,多数没有坚持到底,而且计算复杂;实行包产到户的,虽然把地包下去了,但缺乏明确的管理及奖惩措施,群众有顾虑;多数回到原来的形式。只有大包干责任制,承包最彻底。1981年,全县2405个队实行大包干,占总数的99%,1982年,全县普遍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全县实行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以户为单位购置牲畜机具,按照统一下达的种植计划,组织生产劳动。产品自己消费或出售。村(原来的大队)组(原来的生产队)每年按承包面积收缴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用以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支付基层干部报酬;按承包面积统筹上缴的农业税和大型农田建设费用。
农民应出的义务工,则由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性农民承担。其费用及出工报酬则按承包面积分摊。
责任制把生产和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群众积极性很高。1981年以后,全县粮棉产量迅速增长,这一时期成为解放后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