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以前,全县人口婚姻状况无确切统计。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1982年7月1日,全县15岁以上的为279856人,其中未婚占22%,有配偶占69.1%,丧偶占8.4%,离婚占0.5%。按性别划分,未婚男占12.7%,女占9.3%;有配偶的男占34.2%,女占34.9%;丧偶的男占2.8%,女占5.6%;离婚的男占0.4%,女占0.1%。
男性初婚年龄为23.3岁,女性为21.8岁,15~19岁年龄组中,早婚(指不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占同年龄的0.95%,女占1.94%。各年龄组结婚率均为女性高于男性,农村高于城镇。一般说来女性结婚较早。
丧偶者的主要分布在50岁以上年龄组。40岁以下年龄组仅占丧偶人数的2.2%。丧偶率为0.3%。35岁以下各年龄组男性丧偶比重大于女性,35岁以上女性丧偶比重大于男性。
全县总离婚率为3.3‰。30岁以下离婚比例最小,占15岁以上人口的6.7%,离婚率为0.3‰,离婚现象较为突出的为50~59岁年龄组,占15岁以上人口的27.8%,离婚率为1.4‰。离婚人口的年龄主要分布在30~59岁之间,提出离婚者多为男性。
第二节 婚姻
1982年以前,全县人口婚姻状况无确切统计。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1982年7月1日,全县15岁以上的为279856人,其中未婚占22%,有配偶占69.1%,丧偶占8.4%,离婚占0.5%。按性别划分,未婚男占12.7%,女占9.3%;有配偶的男占34.2%,女占34.9%;丧偶的男占2.8%,女占5.6%;离婚的男占0.4%,女占0.1%。
男性初婚年龄为23.3岁,女性为21.8岁,15~19岁年龄组中,早婚(指不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占同年龄的0.95%,女占1.94%。各年龄组结婚率均为女性高于男性,农村高于城镇。一般说来女性结婚较早。
丧偶者的主要分布在50岁以上年龄组。40岁以下年龄组仅占丧偶人数的2.2%。丧偶率为0.3%。35岁以下各年龄组男性丧偶比重大于女性,35岁以上女性丧偶比重大于男性。
全县总离婚率为3.3‰。30岁以下离婚比例最小,占15岁以上人口的6.7%,离婚率为0.3‰,离婚现象较为突出的为50~59岁年龄组,占15岁以上人口的27.8%,离婚率为1.4‰。离婚人口的年龄主要分布在30~59岁之间,提出离婚者多为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