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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嫁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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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婚俗
旧时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儿女终身。解放后,婚姻自主,经人介绍,男女见面交谈;同意后,择定日期,男女双方由家人陪同进城或到集镇购买结婚衣物、用品,俗称“扯衣裳”;继而拍摄“订婚照”。也有的附加旧式定亲程序。
迎娶前一天或当天(选择农历双日)接嫁妆,俗称“接陪送”。嫁妆多少或高低视家境而异,但女家必备雌雄鸡各一只,随嫁妆带至男家,此俗今尚存。旧时娶亲新娘坐花轿,60年代以后改骑自行车(有的骑马)。新娘到门燃放鞭炮,鼓乐鸣奏,夫妇相偕步入庭院。旧有先拜天地,再拜高堂,夫妻对拜之俗,今已废。新娘入洞房后,端坐炕中央,午刻新郎入洞房,夫妇合卺而饮,共牢而食,今此俗已废。如今婚仪大简,但是铺排之风日盛。
新婚之夜,请乡亲邻里中婶嫂行辈中的“全福人”,为新夫妇整理被褥,俗称“铺炕”,向被窝里撒些红枣、栗子、花生之类的食品,寓意“早立子”、“花着生”。洞房通夜燃烛,名曰“长命灯”。洞房外常有好事男女通夜听房,喜东对此不加制止,反以为荣,此俗今尚存。
建国以后,旧的婚嫁习俗逐步被革除向文明简朴方向发展,集体婚礼、旅行结婚者逐渐增多。
二、便亲婚俗
童养媳 旧称“团圆媳妇”。旧社会穷苦人家抚养不起女儿,从小经父母包办图些钱财,送至婆家寄养,谓之“团圆媳妇”,待长成之后,举行简易仪式即完婚同居。男方多为当婚而未婚的穷苦人家大龄青年,夫妻年龄悬殊,女方多受歧视、虐待。建国后,此俗绝迹。
入赘 旧时,男子就婚于女家并成为女家家庭成员,名曰“入赘”,俗称“招养老女婿”。凡此多系有女无儿之人家。一般由女家办理婚仪。男方须改随女方姓氏,并当场写下带有歧视性的文书,承担瞻养岳父母的义务,方可享有继承权。建国后,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受国家法律保护,男方不再更名换姓遭受歧视。
改嫁 旧社会,在封建礼教束缚下,少妇亡夫不准改嫁他人,迫使终身守寡,名曰“守节”。仅《夏津县志续编》所载节孝、节烈妇女即有497名之多。即使有的寡妇改嫁,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歧视。寡妇改嫁不准带家产,婚仪极简,不坐轿,坐大车,新妇上炕后,男方家眷煮面条分于闹喜者喝。似此歧视妇女之陋习,建国前早已废除。建国后,婚姻自由,寡妇改嫁,受国家法律保护,多不再受歧视。
换(转)亲 此俗之兴,系穷苦人家为解决婚嫁困难而形成。一般男女双方因容貌不扬或年龄较大,当婚而未婚,而双方家庭又均有未婚同胞姊妹,两家互换结亲者称换亲。三家以上推磨式转换结亲者称转亲。其成婚程序类同普通婚俗,只是一切从简而已。此俗民国年间盛行,至今尚存。往往一家婚变,造成连锁反应,给男女双方及家庭造成很大痛苦。
三、婚俗改革
建国前,多数富裕人家追求早生子女,争取四世同堂、五世其昌、男子十几岁甚至七、八岁就完婚,而新娘少则十五、六岁,大则十八、九岁,夫妻年龄相差悬殊。男方成年以后,女方却红颜早衰,老妻少夫,抱恨终生。童养媳则与之相反,老夫少妻,抑郁寡欢。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法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早婚之习随即废除。70年代以后,提倡晚婚,要求非农业户口的男女25岁、农业户口的男25岁、女23岁方可结婚。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将法定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婚礼程序等也有了很大改革,县妇联、团县委曾多次为县直机关结婚的青年男女举行集体婚礼。但是,近年来,男子早婚之习有所抬头,一般不经登记、擅自结婚,农村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