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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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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经费
建国后,国家拨给的卫生事业经费逐年增加。1953年国家拨款5.8万元,1957年6.3万元,1961年21.8万元。1980年以前,卫生经费由上级卫生部门逐级下达,地区卫生局核定指标,县财政部门拨付。1980年实行财政包干后,经费预算指标由县财政部门安排。1985年建立乡级财政,乡镇卫生院经费由卫生局核定指标,乡镇财政拨付。
二、公费医疗
1950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享受者持公费医疗证到县、区医院就诊,医院记账,统一向卫生局(科)结算,需外出就医者须经卫生局(科)批准。1973年以前每人全年公费医疗费标准不超过15元,1974年至1978年为18元,1979年后为30元。1978年12月改变公费医疗办法,取消公费医疗证,将公费医疗费按标准分给各单位掌握。1979年3月,县革委规定仅对党政机关退休干部和二等二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的办法。1980年一律实行现金就诊,持单据回本单位报销的办法,部分单位将公费医疗费按统一标准(由单位制定)发至本人。
表2 3—8
夏津县卫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千元

三、合作医疗
1969年,苏留庄公社东韩大队建立全县第一个合作医疗卫生室,1970年开始逐渐在全县农村推广。在行政干预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很快普及,至1977年全县有420个大队卫生室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占全县总大队数的84%。合作医疗基金是从生产队公益金中和社员个人各筹一半,一般每人每年筹资3—4元,社员就诊不交出诊费和治疗费,并可报销2元以内的药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大队,社员住院可报销30%的药费。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初期尚能维持,后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带有“吃大锅饭”的弊病,合作医疗卫生室越办越困难,至70年代末期,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1982年,农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医生、卫生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责任制,制定了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考评指标,将责权利结合在一起,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药政管理
1953年,县政府转发华东行政委员会文告规定:一、出售大戟、芫花、甘遂、巴豆、冯头等35种中药剧毒药品,必须有中医师处方,不能超过中毒致死量。二、政府部门需用者,必须开具证明。三、严格管理中药商贩,禁止他们贩卖剧毒药品。同年7月,县政府根据省山东卫生厅的指示下令清查取缔伪劣药品30种。
“文化大革命”前,县卫生局每年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级医院、药材公司的药品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1963年秋,检查发现县药材公司霉变、过期失效药品100余种,当场焚烧。“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80年卫生局成立医药股。同年查封假阿胶厂6家并没收其产品。1982年没收贵州省流医假中药材30余种、100余斤,并送山东省卫生厅伪劣药品展览会展出。1981年封存县药材公司假党参4000余斤,价值万元。1983年,没收安徽籍药贩假贝母200余斤,查获河北省籍药贩假四环素2万多片,查获假当归、假党参、假天麻汁200余斤,均全部销毁。
1985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始有法可依。县卫生局抽查了3个乡21个村卫生室,对部分出售假药、劣药者进行了严厉批评,对有意倒卖假药者取消其行医资格。全年共检查出伪劣变质过期中西药品51种,价值9390元,对经营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分别给予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理。
麻醉药仅供医疗、科研、教学使用,严禁转化为毒品和滥用成瘾,危害身体健康。对此,夏津县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对晚期癌症患者实行供应卡片制,需用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户口卡片方可登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