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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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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教育经费,主要靠学田、庙地和义捐,州、府也支付一部分。民国以后,逐渐改为以政府统筹为主。1913年每1亩地带征铜元1枚,充教育经费,为附捐征收之始。1930年议定征收义务教育经费,每亩摊洋3分,随粮带征。农村初级小学教员薪金,统由县教育局按月拨发;县立学校则按经费年额,全部由县筹措。1933年和1934年每年度教育局经管款额为基金生息银元1000余元,杂税附捐近2000元,义务教育费2万余元,合计3万余元。另有田赋附捐每年2万余元,由第三科(原名财政局)临时支拨。
新中国成立以后,公办中、小学和师范的教育经费,完全由国家统一拨款,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农村社队办的学校本着“民办公助”的精神,除社队自行筹款外,国家也支付部分经费。1965年国家拨款72.5万元。1977年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拨教育经费逐年递增,1985年达384.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