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军队扩充兵员一般采取募兵制,即以雇佣形式募集兵员的制度。常与拉丁抓夫互为表里。应募者多为贫苦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期限待遇不定。
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征兵制,实际仍为强行抓兵。夏津县地方武装的兵员征集多实行按亩出兵(称地丁)和按青壮年男子数出兵(称壮丁)的办法。一些富户不愿应征则雇佣他人顶替,称“买壮丁”。卖主与买主签定生死文书,由中人作保,付给“卖丁”者钱或地亩若干。凡卖丁者均系贫苦农民。
一些杂牌部队的兵员多由招募而来,或许以管吃管穿,或给予一定报酬。伪军则多系搜罗、收买的地方土匪杂顽,当属于招募性质。
第一节 民国军队的兵役制
民国初年,军队扩充兵员一般采取募兵制,即以雇佣形式募集兵员的制度。常与拉丁抓夫互为表里。应募者多为贫苦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期限待遇不定。
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征兵制,实际仍为强行抓兵。夏津县地方武装的兵员征集多实行按亩出兵(称地丁)和按青壮年男子数出兵(称壮丁)的办法。一些富户不愿应征则雇佣他人顶替,称“买壮丁”。卖主与买主签定生死文书,由中人作保,付给“卖丁”者钱或地亩若干。凡卖丁者均系贫苦农民。
一些杂牌部队的兵员多由招募而来,或许以管吃管穿,或给予一定报酬。伪军则多系搜罗、收买的地方土匪杂顽,当属于招募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