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以前,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1980年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县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人民陪审员临时选派、人数不定。1963年,根据上级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2年。1980年改为3年。1984年,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个乡、镇5—6人。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项审判程序、制度更加健全,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刑事审判
1951年至1953年共计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07件,结案729件;1960年至1966年审理案件599件,结案47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取消,很多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处理。
197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78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79)9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和建院以来提出申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结果为:原判12起“三类”案件,改判无罪的7起,改变性质减刑、免刑5起;原判36起“恶攻”案件,改判无罪的29起,改变性质减刑、免刑和其他处理的7起;原判23起历史反革命案件,改判无罪的5起,减刑、免刑3起;原判253起普通刑事案件,改判无罪的1起,减刑、免刑的31起,改变性质的1起;原判21起右派案件,改判无罪的12起,免刑的5起。
复查后改判无罪者,对其工作、生活等问题,法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安排。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维护了社会治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附:特赦罪犯
1959年11月25日,县司法机关召开改恶从善大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宣布特赦7名在押犯罪分子。该7名罪犯的罪行是杀人罪、强奸罪、虐待罪及造谣和无理取闹罪。
二、民事审判
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房屋、债务、损害赔偿、土地、山林、著作权等财产权益纠纷。1951年至1954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746件、结案3231件;1956年至1964年共计收案4023件,结案3195件。1967至1973年,法院被撤销,造成民事纠纷得不到审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1973年,法院恢复,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74年收案131件,结案89件。此后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常。至1982年共收案1175件,结案858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开始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1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8件,解决经济数额5.1万元。
附:案例选录
1982年1月,夏津镇栗庄村栗景友等7户农民与河南省巩县建材一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买该厂生产的制砖机1台,价格5160元,1月15日前交款,1月25日前在栗庄交货。合同签订后,厂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经反复交涉,连发3次电报,打3次电话,并往返3次催货,厂方才于5月20日将货运到栗庄。因砖机迟交115天,给7户农民造成了经济损失。栗景友等向厂方索赔。厂方不依,诉至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调解,双方同意,厂方向该7户农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3000元。
第二节 审判工作
1980年以前,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1980年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县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人民陪审员临时选派、人数不定。1963年,根据上级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2年。1980年改为3年。1984年,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个乡、镇5—6人。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项审判程序、制度更加健全,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刑事审判
1951年至1953年共计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07件,结案729件;1960年至1966年审理案件599件,结案47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取消,很多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处理。
197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78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79)9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和建院以来提出申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结果为:原判12起“三类”案件,改判无罪的7起,改变性质减刑、免刑5起;原判36起“恶攻”案件,改判无罪的29起,改变性质减刑、免刑和其他处理的7起;原判23起历史反革命案件,改判无罪的5起,减刑、免刑3起;原判253起普通刑事案件,改判无罪的1起,减刑、免刑的31起,改变性质的1起;原判21起右派案件,改判无罪的12起,免刑的5起。
复查后改判无罪者,对其工作、生活等问题,法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安排。
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维护了社会治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附:特赦罪犯
1959年11月25日,县司法机关召开改恶从善大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人民法院宣布特赦7名在押犯罪分子。该7名罪犯的罪行是杀人罪、强奸罪、虐待罪及造谣和无理取闹罪。
二、民事审判
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房屋、债务、损害赔偿、土地、山林、著作权等财产权益纠纷。1951年至1954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746件、结案3231件;1956年至1964年共计收案4023件,结案3195件。1967至1973年,法院被撤销,造成民事纠纷得不到审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1973年,法院恢复,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74年收案131件,结案89件。此后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常。至1982年共收案1175件,结案858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开始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1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8件,解决经济数额5.1万元。
附:案例选录
1982年1月,夏津镇栗庄村栗景友等7户农民与河南省巩县建材一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买该厂生产的制砖机1台,价格5160元,1月15日前交款,1月25日前在栗庄交货。合同签订后,厂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经反复交涉,连发3次电报,打3次电话,并往返3次催货,厂方才于5月20日将货运到栗庄。因砖机迟交115天,给7户农民造成了经济损失。栗景友等向厂方索赔。厂方不依,诉至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调解,双方同意,厂方向该7户农民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