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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镇反”、“肃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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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反”运动
全国解放以后,残留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及反动会道门头子十分猖獗,公开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50年3月,党中央发出了镇压反革命的指示。10月10日,又针对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得不够彻底的情况,要求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
夏津县于1952年2月建立“镇反”指挥部,聘请民主人士组成审案委员会,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并组织力量内查外调,反复核实。“镇反”期间共逮捕各种反革命分子258人(其中土匪44人、恶霸113人、特务1人、反动党团骨干7人、反动道首17人、敌伪军政警宪人员37人、反攻倒算地主分子13人、其他反革命分子26人),其中判处死刑的74人、死缓的4人、有期徒刑的111人,管制的6人,教育释放28人,转外地处理5人,转刑事案件8人,另外在押、死亡等当时未处理的22人。
二、“肃反”运动
195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肃清暗藏在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运动(简称“肃反”)。县成立了“肃反”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首先以文教系统为突破口,然后全面展开。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又把“反右”和“肃反”结合起来,把所谓“右派”分子当作“反革命”予以肃清。截止1958年底,在全县企事业部门6407名干部职工中,共清出反革命分子115人,坏分子20人,右派分子196人。对这部分人分别进行了处理,其中,逮捕98人,管制32人,劳动教养22人,开除29人,留用103人,放到农村监督劳动32人,未处理的11人,做其他处理的4人。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以后,在落实政策中,对“肃反”和“反右”等历史旧案进行复议。对被错误地判刑、管制和戴帽开除的人员予以纠正,并根据其身体、生活条件各方面状况,给予适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