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方针和对象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方针,是在保障救济对象生活的同时,帮其从根本上摆脱贫穷,一贯倡导生产自救和群众互助。1954年以前,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1954年之后,城、乡救济工作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1978年9月,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救灾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1949—1952年的救济对象有灾民、难民、贫民、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
1952—1956年,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转为经常的工作对象,对各种无业游民继续进行改造、安置。随着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救济对象中增添了部分少劳力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摊贩、被取缔的迷信职业者以及被管制改造的各种犯罪分子和各种案犯家属。1953年对10110人发放社会救济款3.03万元。发放实物折款0.9万元。
1957—1965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国家转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县城救济对象主要是孤老病残人员。
1966—1976年,社会救济遭受到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农村只对灾区予以紧急救济和穷社穷队的救济,县城定期救济对象仅增加了5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救济工作为了配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服务,新增加了一些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救济、补助对象,主要有: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和以下的党政军特人员,摘掉右派分子(未改正)帽子的人员,错划地富成份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因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人员的家属等25种。
二、临时救济和定期救济
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户在城乡社会救济户中占一定的比例,其对象多系人多劳力少的家庭,或因突然事故等原因临时影响基本生活之家庭;定期救济户因某种特殊困难亦增加临时救济,旨在贯彻党和国家的保证不因冻饿而死人的政策原则。临时救济的情况一般是:一、因水、火、风等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二、城市居民因疾病、生育等特殊情况而影响生活;三、青黄不接期间农村部分困难户缺粮断炊和冬令季节城乡部分困难户缺乏衣、被等的季节性救济;四、无固定收入的个体劳动者,因经营不善或季节性原因造成亏损而影响基本生活。
定期救济 定期救济对象主要是县城的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人员和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1971年,对县京剧团孤老病残的5人,办理了定期救济,每人每月12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的25种人员予以定期救济。
在一定条件下,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互转化。
三、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部分老职工被精简退职,回乡务农。县民政部门根据1962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工人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3名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办理了定期救济,享受原标准工资的40%,由县民政部门按月拨发。
1983年,县民政部门对全县精简退职回乡的职工进行普查,对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者,让其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一是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并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二是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三是家庭生活困难而无依靠,其医疗费用,凭证报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月另增加2.5元的物价补贴。对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1985年,全县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共96人。
四、扶持贫困户
自1978年起,从发展生产入手,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扶持、帮助贫困户脱贫。1979年,全县有1.8万户贫困户(人均年纯收入不足150元),占总户数的18%,是年发放无偿扶贫款1.8万元,扶持210户,帮其搞起家庭小型副业和解决修房、治病等急需。1980年,发放无偿扶贫款3万元,扶持了320户。至1985年,扶持户脱贫率达65%(人年均纯收入不足200元为贫困户)。1983—1984年,先后对较贫困的郭寨、西李官屯、李楼3个乡,发放无息有偿扶贫款10万元,使用期为3年,共扶持335户、1310人。至1985年,脱贫率为30%。
表18—5
夏津县社会救济费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救济方针和对象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方针,是在保障救济对象生活的同时,帮其从根本上摆脱贫穷,一贯倡导生产自救和群众互助。1954年以前,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1954年之后,城、乡救济工作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1978年9月,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救灾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1949—1952年的救济对象有灾民、难民、贫民、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
1952—1956年,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转为经常的工作对象,对各种无业游民继续进行改造、安置。随着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救济对象中增添了部分少劳力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摊贩、被取缔的迷信职业者以及被管制改造的各种犯罪分子和各种案犯家属。1953年对10110人发放社会救济款3.03万元。发放实物折款0.9万元。
1957—1965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国家转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县城救济对象主要是孤老病残人员。
1966—1976年,社会救济遭受到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农村只对灾区予以紧急救济和穷社穷队的救济,县城定期救济对象仅增加了5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救济工作为了配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服务,新增加了一些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救济、补助对象,主要有: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和以下的党政军特人员,摘掉右派分子(未改正)帽子的人员,错划地富成份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因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人员的家属等25种。
二、临时救济和定期救济
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户在城乡社会救济户中占一定的比例,其对象多系人多劳力少的家庭,或因突然事故等原因临时影响基本生活之家庭;定期救济户因某种特殊困难亦增加临时救济,旨在贯彻党和国家的保证不因冻饿而死人的政策原则。临时救济的情况一般是:一、因水、火、风等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二、城市居民因疾病、生育等特殊情况而影响生活;三、青黄不接期间农村部分困难户缺粮断炊和冬令季节城乡部分困难户缺乏衣、被等的季节性救济;四、无固定收入的个体劳动者,因经营不善或季节性原因造成亏损而影响基本生活。
定期救济 定期救济对象主要是县城的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人员和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1971年,对县京剧团孤老病残的5人,办理了定期救济,每人每月12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的25种人员予以定期救济。
在一定条件下,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互转化。
三、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部分老职工被精简退职,回乡务农。县民政部门根据1962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工人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3名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办理了定期救济,享受原标准工资的40%,由县民政部门按月拨发。
1983年,县民政部门对全县精简退职回乡的职工进行普查,对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者,让其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一是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并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二是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三是家庭生活困难而无依靠,其医疗费用,凭证报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月另增加2.5元的物价补贴。对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1985年,全县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共96人。
四、扶持贫困户
自1978年起,从发展生产入手,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扶持、帮助贫困户脱贫。1979年,全县有1.8万户贫困户(人均年纯收入不足150元),占总户数的18%,是年发放无偿扶贫款1.8万元,扶持210户,帮其搞起家庭小型副业和解决修房、治病等急需。1980年,发放无偿扶贫款3万元,扶持了320户。至1985年,扶持户脱贫率达65%(人年均纯收入不足200元为贫困户)。1983—1984年,先后对较贫困的郭寨、西李官屯、李楼3个乡,发放无息有偿扶贫款10万元,使用期为3年,共扶持335户、1310人。至1985年,脱贫率为30%。
表18—5
夏津县社会救济费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