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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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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接收外地转来的军队退休干部1人,妥善安置到农村原籍安家落户。1970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人,安置在县城居住。1972年,为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民政局于县城西南隅(现南城街西首路南)征地4亩,建房12间(后被县武装部和军队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占用)。1981年,民政局于县城东南隅征地12亩,建房12间,建成军队离退休干部疗养所,供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至1985年,共接收军队离休干部6人、退休干部8人,其中,副团级5人,营级3人,连级4人,排级2人。对离、退休干部配偶和子女的随调、工作、入学、就业,都分别予以照顾。并注意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使之为四化建设发挥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