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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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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军人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主要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的安置。解放战争时期,对于回到农村的复员军人,在分配土改胜利果实时予以优先照顾。由村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
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对复员军人安置提出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要求,由于复员军人绝大部分是从农村入伍的,安置的重点去向是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50年7月以前,共接收复员军人286人,其中20人脱离农村,安排了工作。1950年7月至1951年1月,又接收了120人。对于回到农村的复员军人,政府均给予了妥善安置,并根据他们的困难程度,分别给予照顾和救济。1951年1月后,又接收复员军人58人,给其中57人分配了土地和房屋,1952年,接收462人,为204人补分土地224亩、房屋204间。总计自1950年7月至1954年10月,共接收复员军人864人,优先安排参加工作的62人;1955年,接收369人,(其中连级干部8人,排级干部48人),安排担任乡干部的45人,长期职工10人,临时工240人,回村担任主要干部的216人。据1956年2月统计,全县农村共有复员军人1548人(其中战士1252人,排级干部152人,连级干部34人;党员602人,团员102人;志愿入伍1211人,解放战士186人,起义人员34人,投诚人员7人)。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76人,安排到商业系统8人,到工厂当临时工的89人,到学校任代课教师的13人。对缺房的199人,县拨款3475元,由农业社帮工1.5万个,为他们解决房屋468间。到1958年,原有的复员军人基本安置完毕。
1978年,部队实行义务兵转志愿兵制度。1983年,开始接收安置志愿兵:当年安置3人,1984年安置12人,1985年安置26人。均系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以后,除安置少数志愿兵以外,重点是义务兵安置,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同时,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不定量地从农村选拔一批退伍军人充实到不同的工作岗位。1959年,接收复员军人3人,退伍军人142人,安置当工人的23人,国家基层干部34人。1960年,接收退伍军人79人,安置复工复职3人,复学5人,1961年,接收229人,安置复工复职3人,复学1人。1962年,接收51人(其中连排级干部16人),均安置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接收189人,其中连排级干部34人,除2人复工复职外,其余均安置在农村。1968年,接收退伍军人454人,29人复工复职,69人安排了工作。1976年,接收345人,安排工作的214人。1975年以后,严格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军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农村入伍的绝大部分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80年至1985年共计接收退伍军人(不含干部)2894人,安置到农村2665人,安置到企事业单位229人(其中志愿兵41人)。对生活确有困难者,国家给予一定的救济,所在村给予适当照顾。同时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安心农村,并注意充分发挥军地两用人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