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五节 国家补助

档案浏览器

解放后,人民政府即对烈、军、工属和在乡残废、复员军人发放临时补助。1950年,对638户烈、军、工属补助小米5.8万斤,对114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补助小米14.8万斤。1953年,19.8%的烈、军属和复员军人享受临时补助款4.67万元;7%的烈、军属享受生产资料补助折款0.9万元;1955年, 8.4%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或生产补助。
1957年,对烈、军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农村孤老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遗孤,1户1人的月补2—3元,1户2人的月补3—5元,1户多人的予以照顾;城镇烈属每人每月10—15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老弱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7—10元;在乡老红军由享受二等残废军人抚恤改为每人每月1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是年,烈属、老弱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598户、1003人,户占烈属、复员军人总户数的19%,人占23%,共36334元;1431户,3753人享受临时补助45070元。1963年,对150名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每人发给临时补助20元。1965年,改发定期定量补助,甲级每人每年30元,乙级每人每年24元。1972年,1名在乡老红军每月的定期补助提高到2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和报销回原籍探亲路费;1979年,改为按国家脑力劳动二级的定量供应商品粮。
1980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7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予以调整,并重点照顾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农村中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和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城镇户口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15元。1981年,1名在乡老红军每月的定期定量补助提高到35元。1983年,调整了对在乡红军战士、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1名在乡老红军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1月1日始,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
表18—3
夏津县烈属、复员军人享受国家补助情况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