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绝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同时,对他们在经济上给予了优待。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优抚对象优先参与土改胜利果实的分配。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方式:
一、代耕土地
1957年以前,群众优待的主要方式是代耕土地。代耕的对象是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转业回乡的残废军人及其家属。1948年,六区首先试行代耕制,固定专人(户)为其代耕土地,保证优抚对象的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户。1949年,全县普遍实行代耕工票制,1个代耕工抵小米4斤(城关为5斤)并严禁代耕管饭。从事农业生产及兼营农业生产之18—55岁男劳动力,均负担代耕义务(畜力工抵劳力工)。是年,2525户享受代耕,占优抚户的67.4%;代耕土地74874亩,占优抚户土地的21.7%。全县每个劳力平均代耕工日3.63个,平均代耕米21.7斤。1952年,代耕24244亩,占优抚户土地的44.5%,劳力平均代耕米30斤。1955年,多数优抚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享受代耕户减少到464户,占优抚户的14%;代耕3429亩,占优抚户土地的6.5%。从1955年开始,军官和国家职工改为货币工资制,其家属不再享受代耕。
二、优待劳动日
1957年,根据《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由农业社优待劳动日,使其生活略高于本单位一般社员的水平。1957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202户,4191人,户占优抚总户的35.6%,人占优抚总人数的20.3%,全县劳动力人均负担工日53.8个。1960年,48%的烈、军属和20%的志愿兵家属及32%的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62年,47.4%的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劳动日。1964年,根据《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优待对象扩大到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对缺少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以便参加实物分配,按分配价格付款。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是年初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基本工,定优待工,年终参加分配兑现。大部分生产大队实行统一核算,年终向生产队统筹优待劳动日折款。1973年,71%的烈属、54%的残废军人、12%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单位社员平均收入的5%—10%。1977年,全县优待劳动日折款达9万余元。
三、优待现金
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义务兵应承包的土地由家庭管理,除纳农业税外,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1982年始,义务兵普遍享受优待金。1984年,为改变各村因经济状况不一而优待标准悬殊的现象,19个乡镇对优待金实行统筹,年终兑现。烈士、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丧失劳动力的优待200—250元,义务兵优待150—200元,残废军人优待50—100元。1985年,优待标准较1984年提高了5%。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优待100元。
第三节 群众优待
优抚对象绝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同时,对他们在经济上给予了优待。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优抚对象优先参与土改胜利果实的分配。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三种方式:
一、代耕土地
1957年以前,群众优待的主要方式是代耕土地。代耕的对象是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转业回乡的残废军人及其家属。1948年,六区首先试行代耕制,固定专人(户)为其代耕土地,保证优抚对象的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户。1949年,全县普遍实行代耕工票制,1个代耕工抵小米4斤(城关为5斤)并严禁代耕管饭。从事农业生产及兼营农业生产之18—55岁男劳动力,均负担代耕义务(畜力工抵劳力工)。是年,2525户享受代耕,占优抚户的67.4%;代耕土地74874亩,占优抚户土地的21.7%。全县每个劳力平均代耕工日3.63个,平均代耕米21.7斤。1952年,代耕24244亩,占优抚户土地的44.5%,劳力平均代耕米30斤。1955年,多数优抚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享受代耕户减少到464户,占优抚户的14%;代耕3429亩,占优抚户土地的6.5%。从1955年开始,军官和国家职工改为货币工资制,其家属不再享受代耕。
二、优待劳动日
1957年,根据《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由农业社优待劳动日,使其生活略高于本单位一般社员的水平。1957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202户,4191人,户占优抚总户的35.6%,人占优抚总人数的20.3%,全县劳动力人均负担工日53.8个。1960年,48%的烈、军属和20%的志愿兵家属及32%的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62年,47.4%的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劳动日。1964年,根据《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优待对象扩大到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对缺少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以便参加实物分配,按分配价格付款。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是年初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基本工,定优待工,年终参加分配兑现。大部分生产大队实行统一核算,年终向生产队统筹优待劳动日折款。1973年,71%的烈属、54%的残废军人、12%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单位社员平均收入的5%—10%。1977年,全县优待劳动日折款达9万余元。
三、优待现金
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义务兵应承包的土地由家庭管理,除纳农业税外,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1982年始,义务兵普遍享受优待金。1984年,为改变各村因经济状况不一而优待标准悬殊的现象,19个乡镇对优待金实行统筹,年终兑现。烈士、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丧失劳动力的优待200—250元,义务兵优待150—200元,残废军人优待50—100元。1985年,优待标准较1984年提高了5%。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优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