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放前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大多为家庭经营,所用职工均系自行雇用,主要有契约、聘任、雇用等形式。
徒工契约制 在商店、手工业作坊中凭借亲友介绍或中人担保,订立契约招用学徒工(俗称“学买卖”。以童工居多)“跟班学艺”,期限大都是3年,其间不给报酬,只供膳食。学徒工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店主任意驱使,学徒期间不得退约,否则需赔偿“经济损失”。
职工招雇制 商店、作坊、酱园、工厂、银楼、当铺、花行、粮行、货栈、客栈等行业的职员和工人均系招雇。一般为月薪制,数额由雇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
聘请制 聘请制,也称“请能人”。这是高层次的用工形式。一些较大的工厂、作坊、商号、银号(钱庄)等,多聘请至亲厚友、社会名人,或有一技之长者为其代理人,称为“经理”、“先生”、或“领本掌柜的”。他们颇受东家器重,尽心尽力为东家谋划生财之道。
二、解放后的用工形式
1952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县城的劳动就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分行业统筹安排,并逐步建立起职工调配制度。对县城及区乡(镇)的工、商企业用工实行统一招工,统筹分配。职工主要为固定工,也辅以少量的临时工。后来发展到多种用工形式并存,主要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且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以及计划内、外用工之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实行公开招工,统一考试,按招工计划名额择优录用,计划分配。在全县统一编制的前提下,实行了工人合理流动,内部实行新的劳动组合。同时,企业可自行招用承包工、计件工、厂外加工工人等。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和大集体所有制正式工人总数为11484人。
在工人队伍中,除正式工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录用了一部分临时工。据1985年6月统计,全县常年性临时工共有2916人(非农业户口的161人、农业户口的2755人),其中党政机关141人,事业单位382人,企业单位2393人;1971年以前录用的146人,1972年至1975年录用的223人,1976年至1980年录用的670人,1981年之后录用的1877人。
另外,随着社队企业(后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各乡镇企业大量吸收录用了农民工人,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工人亦工亦农、亦商亦农,没有“铁饭碗”,流动性较大。
第二节 用工形式
一、解放前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大多为家庭经营,所用职工均系自行雇用,主要有契约、聘任、雇用等形式。
徒工契约制 在商店、手工业作坊中凭借亲友介绍或中人担保,订立契约招用学徒工(俗称“学买卖”。以童工居多)“跟班学艺”,期限大都是3年,其间不给报酬,只供膳食。学徒工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店主任意驱使,学徒期间不得退约,否则需赔偿“经济损失”。
职工招雇制 商店、作坊、酱园、工厂、银楼、当铺、花行、粮行、货栈、客栈等行业的职员和工人均系招雇。一般为月薪制,数额由雇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
聘请制 聘请制,也称“请能人”。这是高层次的用工形式。一些较大的工厂、作坊、商号、银号(钱庄)等,多聘请至亲厚友、社会名人,或有一技之长者为其代理人,称为“经理”、“先生”、或“领本掌柜的”。他们颇受东家器重,尽心尽力为东家谋划生财之道。
二、解放后的用工形式
1952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县城的劳动就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分行业统筹安排,并逐步建立起职工调配制度。对县城及区乡(镇)的工、商企业用工实行统一招工,统筹分配。职工主要为固定工,也辅以少量的临时工。后来发展到多种用工形式并存,主要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且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以及计划内、外用工之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实行公开招工,统一考试,按招工计划名额择优录用,计划分配。在全县统一编制的前提下,实行了工人合理流动,内部实行新的劳动组合。同时,企业可自行招用承包工、计件工、厂外加工工人等。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和大集体所有制正式工人总数为11484人。
在工人队伍中,除正式工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录用了一部分临时工。据1985年6月统计,全县常年性临时工共有2916人(非农业户口的161人、农业户口的2755人),其中党政机关141人,事业单位382人,企业单位2393人;1971年以前录用的146人,1972年至1975年录用的223人,1976年至1980年录用的670人,1981年之后录用的1877人。
另外,随着社队企业(后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各乡镇企业大量吸收录用了农民工人,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工人亦工亦农、亦商亦农,没有“铁饭碗”,流动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