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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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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政府
1950年6月至1956年6月,全县划为7个区(含1956年3月划归夏津的苏留庄区),区下设乡。乡设乡政府,干部由半脱产人员组成,设乡长、副乡长和文书,领导所辖村政权的工作。
1956年至1958年,全县划为18个乡。乡设乡政府,乡政府干部由半脱产干部和正式国家干部组成,设正副乡长和民政、财政、建设、文教助理员。
1958年至1984年公社化期间,公社设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为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原乡政府的职能。1984年机构改革后,20个公社改为5镇15乡,各乡(镇)设正副乡(镇)长、民政、财政、水利、文教、计划生育、统计、司法、土地管理助理员。
二、村级政权
1945年夏津解放后,各村建村人民政府,设村主席和村文书。负责安排本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收缴公粮、农业税等工作。村级政权至1958年被生产大队取代。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各行政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取代原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至5人,委员分别由村文书,民兵连长、调解委员、妇女主任担任。负责全村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