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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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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建立中共夏津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1月改为监察委员会, 1979年10月,恢复建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改称为中共夏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以后,基层党组织配齐纪律检查委员。
从1950年开始,对党员和党员干部开展纪律检查。首先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态度,分别做了处理。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对犯有错误的党员作了处理。1954年,对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党员进行了处理。对其中抢购粮食的41人,勾结包庇粮商的4人,不卖余粮的78人,犯强迫命令的3人,雇工和出租土地的36人,向私商放债投资的6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党纪处分。
1955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全县发生91起阻碍事件。对参与其事的党员分别给予了处理,其中,开除党籍37人,留党察看6人,撤销党内职务的2人,警告11人。1958年,在左倾错误的干扰下,开展了“反右倾拔白旗”运动,错误地处理了一批党员。其中,受到重点批判的农村党员773人,占党员总数的5.4%;受党籍处分的农村党员218人,占农村正式党员的1.1%,其中农村支部正副书记84人,正副大队长54人。在党政机关受到批判的党员干部72人。
1962年,对1958年至1961年在政治运动中批判处理的党员3131人进行了甄别,其中,被错误处理的1779人,处理不当的885人。1964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全县处理党员干部162人。
1979年,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以后,对以前处理的党员违纪案件进行了复议。对1962年以前的案件,在1962年甄别的基础上,对留有尾巴的95人进行复议,全部纠正平反的92人;部分纠正的3人;对在社会主义教育中处理的162人进行复议,改变结论和处分的54人,其中,恢复党籍10人,恢复公职4人。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867名党员复议,改变处分和结论的236人,其中恢复党籍26人,恢复公职9人。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以后,对180件历史积案进行复议,全改的58件,部分改的28件,维持原处理意见的94件。
表15—7
中共夏津县基层组织、党员发展情况统计表
(1927—1985)

注:1.1928—1937年夏津县党组织遭国民党反动派破坏、不复存在。
2.1956年、苏留庄划归夏津。同年曾有7个区委。
3.1959—1960年数字含武城部分。
4.基层党委数中不包括县直基层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