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队伍
县建筑公司 前身为建筑工会,成立于1953年4月,由6家私人建筑队组成,共有木瓦工96人。1956年更名为建筑生产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58年改名为夏津县建筑公司。1960年上半年与临清县建筑公司合并,称聊城地区第二建筑公司夏津工程段。同年恢复原建制名称,隶属工业局领导。1975年改归基本建设局,更名为建筑工程公司。初建时,劳动工具由工人自备,仅能修建平房,1970年后,队伍不断扩大,设备逐步增置和完善,开始承建大型建筑物。至1985年,主要承建项目有人民剧场、夏津旅馆、电业局营业楼、县人民医院门诊楼、银行营业楼、面粉厂车间楼、电影院、政府办公大楼、市场大楼等。1985年有正式职工116人(其中八级工1人,七级工7人,六级工10人,五级工26人,四级工16人,三级工13人),雇用临时工400余人。固定资产48.47万元。
除县建筑公司以外,县水利局安装队也承揽一些建筑项目。
乡镇建筑队(公司) 乡镇建筑队(公司)多成立于1977年后,业务受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人员多为农民,人数按季节和承揽任务而定,一般在40人左右,多承揽修建平房和三层以下楼房。1985年底,全县共有乡镇建筑队9个(其中经省、地建委资质审查的4个),规模较大,技术较好的有李楼乡振华建筑公司、夏津镇第一、第二建筑公司等。
表14—7
夏津县建筑单位基本情况表
(1985年)
说明:本表所列建筑单位均已经省、地建委资质审查。
二、管理
审批程序 1959年以前建筑施工无审批程序。1959年,县计委始办理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审批,民政局审批征用土地,程序仍不健全。70年代后,随着城镇基建事业的发展,审批程序逐步完善。其程序为:先由建设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按照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呈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列入计划后,由城镇规划部门选址,办理征地手续,按计划任务书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将图纸呈报规划、环保、消防、防疫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写出申请开工报告,城建部门发放建筑许可证方可动工。竣工后经主管部门会同建委、计委、建设银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审批权限 县计委负责审批后,权限几经更易。1984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凡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基建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省计委审批。投资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由县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审查后转报地区计委审批。投资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在地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县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审批。
施工管理 民国时期到建国初期,仅对违章建筑作了某些规定。70年代后,县人民政府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须事先征得城镇建设办公室同意,未经批准或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为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须报请城镇建设办公室批准,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划选址外,必须落实治理措施,否则不准建设。各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单位要报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竣工图,连同验收记录一并送城镇建设办公室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