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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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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管理
土地权属 1955年以前,农村土地私有,城区内部分土地为国家所有。1955年合作化后,土地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夏津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条例》(1981年修订)规定:已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出卖。
表1 4—2
夏津县城饮用水水源分析表
( 1 9 7 9年)

审批权限 建国后至1982年,民政局(科)负责土地征用管理。1982年移交农业局。1975年之前审批权限为15亩,超过者报地区审批。1975—1982年,县审批权限为3亩(不含3亩)。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上、10亩(不含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地区行署审批。征用和划拨10亩以上者(含征用划拨菜地、园地、鱼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由地区行署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用土地程序 先由征地单位将征用意图(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征用数量、投资情况等)写成书面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审核,经研究同意后,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并将形成的文件和征用土地的测绘图纸等,一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夏津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占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城镇建设办公室审批;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经取得城镇建设办公室同意,由民政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业社队的建设用地和社员建房用地,经取得城镇建设办公室同意后,凡属坑、不毛之地由公社审批,凡属耕地由县民政局审批。
表14—3
夏津县城区征用土地统计表

二、房产管理
公房 1945年县城解放后,原有伪政府、庙宇、学校、医院等各种公共建筑由人民政府接管,并接管了外逃敌伪人员及商户的房产作为共有财产。1951年,归财政局和民政局管理的公房(即“果实尾子”)共338间,房屋的管理、分配、处理归民政局,变价后资金缴财政局。其他公房的产权或归使用单位,或归国家所有。1979年,由于收(房租)不抵支(修缮费),财政局和民政局管理的公房产权归使用单位。随着县城建设事业的发展,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不断增加,截至1985年底,公房建筑面积为395406平方米,其中全民单位自管产323286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72120平方米。
私房 1985年前数字无统计。1985年底,私房建筑面积为204434平方米。
房产租赁 公房租赁:建国前,官房由公务人员居住,无租金。建国初沿袭旧制。60年代初实行房租制,公务人员住宿和办公用房一般为每间每月租金0.5元。财政局管理的公房(多为家属院)按房屋质量高低,每间每月收取0.7—0.8元租金,最高为1元。1970年后按平方米计算收取租金,砖木结构每月0.06元/平方米,土坯结构每月0.05元/平方米,最次者每月0.04元/平方米。1979年后,房屋租赁由房屋使用单位自行掌握,凡户口在城内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租赁公房。宿办室租金仍为每间每月0.5元,家属院略高。私房租赁:民国时期,私房租金以粮折算,每间每月7—8斤小米。建国初至60年代末,机关工作人员租赁私房自付租金,每间每月3元左右。70年代后,由所在单位支付部分租金,一般为50%,其余自付。近年来,租金根据房屋质量、位置、用途,由租赁双方商定,住房每间每月一般为5—10元;营业性房屋每间每月一般为50—100元,较偏僻者一般为30—60元。出租手续由租赁双方协商,政府不加干预。
房产交易 建国前,私有房产自由交易,土木相连。建国后,公房交易由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签定契约,并报房管部门批准备案。私人交易价格由双方商定,中间人作证立契约,政府不加干涉。实行土地公有制后,房产交易仅包括地上建筑,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
房屋拆迁 1983年县政府规定,凡因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施工时,无论拆迁公房或民房,原则上依其现状发给拆迁重建及材料损失补偿费,由拆迁户自行建起相当原质量数量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费标准为:砖木瓦房40元;砖木平房35元;普通砖房25元;楼房55元;土木结构瓦房22元;土木结构平房20元。按城镇规划拓宽城区街道需拆公房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