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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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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账户
各经企单位和机关、团体等部门,需在银行开立账户,要具备独立核算和设有专职会计的条件,并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正式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经银行审查认为符合手续,方可开户。对借用账户的单位,银行有权停止使用账户或拒绝付款。
二、柜台监督
对结算凭证、特别是付款凭证,要认真地核对审查,防止透支或资金挪用。近几年来,由于企业核算单位增多,开空头支票、租赁帐户、控制商品不审批等现象屡有发生,银行都做了及时处理。
三、结算纪律
多年来,对现金支票不背书的,都随时做了纠正。近几年又发现有些单位预付货款和拖欠货款现象比较严重,银行停止了这些单位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