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商企业的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户存款。属于短期周转性质。存款余额,“一五”时期35万元,占全部存款的4%; “二五”时期81万元,占全部存款的39%; “三五”时期134万元,占全部存款的40.7%; “四五”时期143万元,占全部存款的26%; “五五”时期123万元,占全部存款的22.5%; “六五”时期470万元,占全部存款的8.3%。
第一节 企业存款
包括工商企业的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户存款。属于短期周转性质。存款余额,“一五”时期35万元,占全部存款的4%; “二五”时期81万元,占全部存款的39%; “三五”时期134万元,占全部存款的40.7%; “四五”时期143万元,占全部存款的26%; “五五”时期123万元,占全部存款的22.5%; “六五”时期470万元,占全部存款的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