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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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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贷款
是国家支援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县系经济作物区,生产费用贷款一般是春贷秋还;生产设备贷款大部分为2至3年。各时期贷款掌握的重点基本上是依照每个时期农业中心任务确定的。
1946——1948年,银行从既要支持翻身农民搞好生产,又要减少货币投放出发,农业贷款采取以发放实物为主,品种有:小米、小麦、豆饼、棉饼、农具、牲畜等。发放实物,按当时价格折成贷款,办理借据手续,到期以现金归还本息。
1949年,在市场物价尚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和国家的双重利益,发放折实贷款404万元。重点用于帮助农民购买种子、肥料和安排好生活。这种贷款根据当日市场牌价,将款折合成实物。如棉、米、麦、花生等。到期再按新的市场牌价折成现金归还本息。
1951年秋,全县有89个村,8721户农民遭受水灾。银行及时发放灾区口粮贷款6万元。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渡过灾荒。
1953年,根据政务院指示,为了预防春旱,夺取农业好收成,发放兴修水利贷款65.48万元,打砖井2600余眼,浇地3万多亩。
1955年,对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民,以优惠利率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47万元,期限3至5年,月息4厘。有力的支援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
1958年,由于“共产风”的影响,发放农业贷款346.4万元,超计划9倍多。
1960——1962年,全县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了帮助生产队和社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早渡过灾荒,银行一方面帮助社员安排生活,发放无息口粮贷款;一方面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的资金困难。据统计,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共发放农业贷款781万元,其中社员口粮贷款165万元,生产资金贷款616万元。重点用于安排社员生活,帮助社队购买粮、棉、菜种及牲畜饲草。对无畜队和缺乏中型农具的贫困队,还发放长期无息贷款39.3万元,支持恢复和发展生产。
1961年,根据国务院对农业贷款“减、免、缓”的有关规定,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县人民银行对确无偿还能力的203万元陈贷,经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于1971年豁免。
1963年,根据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国民经济总方针,发放农业贷款7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充分发挥了农贷资金的作用。
1966年至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农贷指标失控,农贷余额大量上升。截止1976年底农贷余额747万元,比1966年底增加281万元。造成农业投资大,经济效益低,社员分配少的不良后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贷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支持生产队改为支持农户;由支持一般农户,改为支持专业户、重点户。1978年至1982年,发放农业贷款5942万元,帮助农民购置了化肥、农药和机、电设备,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8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14006万元,为1978年的两倍多;多种经营收入4468万元,为1978年的3.6倍。
1984——1985年,本着既支持农业生产,又支持商品生产的精神,发放农业贷款2438万元,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全县棉花总产1984年达95万担,比1983年增加46万担,1984年农民人均381元,比1983年增加163元。1984——1985年,用于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贷款1008万元,支持重点户、专业户5811户。帮助兴办了养殖业、粮、油加工业、服务业、酿造业、修理业、建材业等多种行业。1984年多种经营收入9827万元,比1982年增加1.15倍。
据1985年底统计,农业贷款余额28499万元。
二、信用合作社贷款
1953年秋,第一个信用社建立。此后,信用社根据资金力量,紧紧围绕着生产中心,积极帮助社员解决生产和生活资金困难。到1957年底发放集体和社员贷款27万元。1960年发放生产救灾和社员生活贷款225万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年陈贷陆续收回,可放资金能力增强。据此,各信用社除发放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外,还增加了副业贷款。1982年收回到、过期贷款2790万元,当年遂发放农、副业贷款2186万元。1984—1985年,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以改革为重点,大力支持“专业户”、“重点户”从事商品性生产。共发放这类贷款2635万元。
据1985年底统计,信用社贷款余额550万元,其中:专业承包户贷款余额占25%,农业贷款余额占32.7%,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