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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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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建国后由于银行、信用社资金不足,私人借贷一直沿续至今。民间借贷,大抵分以下几类:
一、自由借贷
这种借贷多系亲朋、邻里之间的互相往来。或借现金,或借实物,有借有还,无保无据,一般无息。
二、集资
这种借贷多发生在农村生产队和县城工厂及乡镇企业。五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由于生产队底子薄,向社员借贷面极广。进入八十年代,有的县办工厂和乡镇企业资金不足,向职工借贷也时有发生。借贷形式不外两种:一种是现金借贷。对这种借贷,通称“集资”。一般高于银行、信用社同期利息的10—20%。个别的利息高于1.5分以上。借期少则6个月,多则一年、三年。到期归还本息。第二种是实物借贷。生产队一旦遇到生产资金困难,在银行、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实物借贷方式解决。如麦种不足,即以2斤玉米换社员1斤小麦;玉米种不足,再以1斤小麦,换社员1斤玉米;地瓜秧不足,先以加倍价钱赊秧,收麦时再按市价还麦;饲草不足,也按高价赊草,收麦或收秋时,再按市价还粮。此种借贷虽解决了生产中的暂时困难,但集体亏空很大,社员分粮减少。
三、典当
解放前,本县流传的典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办当铺;一种是当地。当铺多集中在县城和主要集镇。据调查,民国初至1926年,高唐县尹集村一家姓尹的富户,在本县城内开办当铺,经营典当业务。典当物品,主要是质好价高的衣服、被褥和首饰。典当物折价,全凭当铺营业人员口说,一般少折30—50%。月息三分。赎期10—15天,最多不过一个月。赎回时,须交足当价和利息。如到期不赎,该典当物即归当铺所有。1926年尹家当铺关闭。
当地,系农民遇到特殊困难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手段。所当土地一般是好地,当价低于市价的20—30%。当期1—2年,最多3年。到期无力赎回的,其地便归当主所有。
四、高利贷
这种借贷是贫苦农民遇上天灾人祸,求借无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出现的。地主老财乘机发放高利贷,进行超额盘剥。民国时期,全县高利贷大致有五种形式:
驴打滚 贫民向地主老财借取现金或粮食,借期一般6个月——1年,利息多数按月计,少者20—30%,多者50%。个别的行息高达100%。到期不能偿还者,将利作本,本利相加,再行利息。俗称“驴打滚”。
质地作保 贫民向富有人家借贷现金或实物,因无其他财产可押,只好按照借贷的本利,找保立据,指定抵押地亩、地块。到期不能偿还,抵押土地即归债主所有。
卖青苗 在青黄不接时,不少贫民迫于生活,将快要成熟的小麦或棉花贱价30%左右卖出,以换回现金或粮食提前使用。收秋时,无论多收多少,均归买主所有。
借粗还细 有些贫民在生活困难时,便向存粮富户借取粗粮,麦收后归还小麦。一般是春借粗粮100斤,麦季还小麦120—150斤。
赊销 农民春种无力购买肥料,便向赊主赊销豆饼或棉饼,一般是春赊秋还,赊价高于现金交易的10—20%以上。
凡借高利贷者,非拆房卖地,即远奔他乡,甚至卖儿鬻女,其状甚惨。所以群众称高利贷为“闫王债”、“逼命债”。
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高利贷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国家银行和信用社通过开展信贷业务,解决了贫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许多资金困难。从此,高利贷活动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