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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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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建国后,人民政府贯彻了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采取按率计征,直接征收实物的办法。
1950年开始评产定产,清理黑瞒地。全县分为四个不同类型的点进行评产:一区白杨张庄,代表白土类:二区西马庄,代表沙土类;三区艾庄代表碱土类;四区太平庄,代表黑红土类。全县每亩定产平均112.8斤(市斤,下同)。由于定产合理,1950年夏、秋两季征收任务顺利完成。夏季征小麦271.77万斤,折小米289.88万斤;秋季征收折小米167.569万斤,附征地粮折小米256.38万斤,全年共计征收折小米713.8万斤。全县平均负担(包括地粮附征)占原定产的22.18%,占新定产的19.7%。
因夏津是产棉区,1950年财政科颁布了棉花与小米的折合率。以棉花绒长八分之七英寸的干白净中喷棉花为标准。普通棉每斤籽棉折合4斤至4斤2两小米。谷子每百斤折小米70斤。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棉粮油与统购的棉粮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
1958年起,农业税征收改按标准粮计算,每斤定为人民币0.1元,1961年0.116元,1967年0.127元,1979年0.15元,1985年0.20元。应征税额根据标准粮价折合货币,以粮抵交。
纳税户从1958年起也由个体转为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征收实行扣除免征额比例税制。按各单位的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拟定不同的税率,对纳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免。为保证新税制的实施,全县进行了土地核实。共核实黑瞒地和已到年限的开荒地599.144亩。扣除国家建设占地和挖河修堤与公路占压地4449.308亩,农业社搞水利建设挖渠占地533.198亩,1958年全县实有耕地103.76万亩。农业税提高幅度为15.8%,每亩平均143斤。
1959年至1961年,由于“共产风”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收入大幅度减少。1962年,分别进行了调减常产和扣除常产。全县扣除绝产碱地6.23万亩,扣除各种建设占地3.72万亩,调减常产碱地16.96万亩。三项共扣除26.92万亩,占原亩的25.9%。对农业负担也相应地采取了大幅度下调的措施, 1961年低率计征2245万斤,1962年地区核为1025万斤,下调54.62%。税率也由原来的14.08%,下降为8.91%。全县下降幅度最大的单位为70%,一般的50%,最少的40%。
1963年,除发放支农资金外,还对一些困难单位,实行农业税豁免。全县计有困难大队118个,生产队727个,共免税粮128742斤,占年度征税的11.9%。
1979年,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经济情况很快好转。1983年全县农业税,地区分配任务115.4万元,实际完成155.03万元,占任务的103.37%。1985年农业税完成184.1万元,是历史上税收最多的一年。
表11—7
夏津县农业税负担对比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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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农业总产值 ┃ 农业税负担 ┃ 负担占产值(%) ┃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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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8718 ┃ 65.8 ┃ 0.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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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4196 ┃ 98.9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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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6940 ┃ 111.5 ┃ 1.6 ┃农业总产值均按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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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6000 ┃ 135.5 ┃ 2.25 ┃计局原上报资料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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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5765 ┃ 100.4 ┃ 1.74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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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0749 ┃ 123.4 ┃ 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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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9295 ┃ 184.1 ┃ 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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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的通令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从此,改变了建国前税制不一,税种繁多的状况。《要则》暂定中央和地方税种为十四种。本县开征的有:工商税、货物税、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八种。
1950年6月,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本着“巩固财政平衡,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工商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停止和减并三个税种;二是减并税目;三是降低税率;四是改进征收办法,简化征收手续。
1953年1月,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正。修正的原则是“保证税收,简化税制”。修正的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二是减并货物税目;三是调整工商营业税率,取消对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交工商所得税的规定;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娱乐等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工商营业税;五是取消棉纱统销税,停征粮食、棉花交易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六是简化印花税税目;七是取消工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附加,分别并入正税征收并相应调整了税率。
195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基本上在原税目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停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品、印花税和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是将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
这次改革后,夏津县所征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六种。1959年至1960年,又分别停征了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
197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税收制度”的方针,在1958年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将工商统一税、工商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单位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对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也进行了简化。
1983年,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形势的需要,更好的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指示,本县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税收交纳)。税种、税目均有所变更。
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全县执行的税种、税率有:
产品税 税率低为3%,高为60%,共有26个不同的税率。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设置,税种分甲、乙两大类,共12个税目,13个税率,税率低为6%,高为16%。
营业税 共有11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一个幅度比例税率(临时经营),不同的税率有4个,税率低为3%,高为15%。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始征收,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低为10%,高为55%。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税率10%。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起实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奖金税按年计征。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起执行。起征税率与国营企业奖金税同。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起执行。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起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事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开始征收。1984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税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开征。驻地在县城和县属镇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30%交纳,驻地在乡政府所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1%交纳。
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地 1983年开征。1983年7月1日前征收率为10%,以后为15%。
屠宰税 对农民及伙食单位自养自杀的猪,每头征税2元;宰杀的菜牛、驴、骡、马每头征收4元,羊暂予免税。对少数民族在重大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及经兽医部门批准宰杀的老、弱、伤、残牲畜免税。
牲畜交易税 是对牛、驴、骡、马、骆驼五种牲畜按照交易所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5%。
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税收有了明显的增加。1984年全县税收332.9万元,比1983年增收16.6%。
表11—8
夏津县工商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续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