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民国沿袭清朝旧制,农业税名曰“田赋”。据民国《夏津县志》(续编)载:1913年,全县实征粮田713723亩。分田赋正税、田赋附税和田赋附捐。
田赋正税 包括地丁、卫地丁和漕米。1912年(民国元年),全县地丁正税实征银67672.2两,卫地丁银1323.76两,漕米实征10846石。1915年,漕米一律改征银元,每石按6元折合,全县漕粮合银元6.5万元。1929年,地丁每征银1两,改征银元4元,全县地丁合银元11.02万元,卫地丁合银元4316元,漕粮同前。
田赋附税 1914年,田赋改为每银1两改征银元2.2元,其中0.4元为附税;自1929年,改征4元,其中以1.8元为附税,共征银元4.97万元。此后田赋正、附税一律解省库支配,统称正税。
田赋附捐 1913年,每亩地带征铜元1枚,充教育经费,此为田赋附捐之始。1918至1930年,学款、警款共征附捐铜元36.93万文,银元33.45万元。1931至1933年,地方自治和建设局征收附捐银元27.06万元。
附捐征收实无定额,视费用多少,由第三科造具预算呈省财厅核准,随粮代征。
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苛捐杂税较严重。1925年,仅军事善后一次特捐银元即达12.88万元。1926年“讨赤”特捐银元13.58万元,地方军事附捐银元2.89万元,漕米军事附捐银元2.17万元,善后公债银元13.35万元。1927年(民国十六年),军事特捐银元1.66万元。1928年,地丁军事附捐银元11.59万元,漕粮军事附捐银元2.17万元。此外,各年尚有营房捐、军鞋捐、验枪费、生祠捐、烟种捐等等。
对这种横征暴敛,民国《夏津县志》(续编)曾做过这样记载:“县长一纸令文到区,区长召集乡长到区,名曰开会,实际面谕,有派款数目,无讨论表决余地,稍事抵抗,轻者罚办,重者送县究治,摊派不已,竭泽而渔”。
1945年夏津解放后,田赋改称公粮。人民政府征收公粮,分夏、秋两季,夏季征麦子,秋季征谷子,每亩地30至40斤。全县设立五个收交公粮点:郑保屯、张官屯、蔡庄、城关、淡官屯。当公粮征足以后,即全部运送指定地点。为了支援解放战争,翻身农民主动将粮食晒干扬净,争先恐后交好粮。1946年,在核实耕亩的基础上,采取依产分等折合标准亩计征的办法,荒碱“不毛”地一律免征,消除了清朝和民国“有地无赋,有赋无地”和“地好赋少,地劣赋多”的弊端。
二、工商税
民国政府的工商税名曰“杂税”。杂税分正税、杂税附捐两项。
杂税正税 本县先后开征的有6种:
契税:仍沿用清朝旧制,以买卖土地多少定税,无常年定额。1930年每契纸一张收银元0.02元。
牲畜税:1919年开征。开始由商人包办。1931年按新章规定,牲畜税改称牲畜营业税,骡、马、牛每头1元(银元),以后每年有增加。
屠宰税:与牲畜税同年开征,以猪、牛、羊三种为限,猪每头征银元0.3元,牛每头征银元1元,羊每只征银元0.2元。
牙税:此税系沿清代旧制。1931年,改称牙行营业税,分为六等:一等征银元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牙纪按指定区域抽用,不准随地包揽。
油税:1921年由商人包办。1931年按新章规定,油税改称油类营业税,按等定税,发照营业。税率分四种:甲种为一昼夜出油240斤以上,年征银元30元;乙种为一昼夜出油160斤以上,年征银元24元;丙种为一昼夜出油80斤以上,年征银元16元;丁种为一昼夜出油50斤以上,年征银元10元。无营业执照私榨者,查出后除补足税款外,另以三倍税额处罚。
商店营业税:自1931年开始征收。这年全县共征税商号64户,1932年71户,1933年105户。征税无常年定额,但每年都有增加。
杂税附捐 有契税附捐、牙税附捐、牲畜税附捐、屠宰税附捐。契税附捐1930年规定契纸一张收大洋(银元)0.2元,其他三种附捐自1933年开始征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征收的工商税先后有:营业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工料费、献金款等。据1948年上半年统计,共征收地方款28084.44万元(冀南银行币),边区款2119.88万元(冀币)。
表11—6
夏津县征收地方款、边区款统计表
(1948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冀南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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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款 ┃ 边区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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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牲口税 ┃ 3421.86 ┃ 出口税 ┃ 169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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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税 ┃ 9277.32 ┃ 入口税 ┃ 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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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 9099.9 ┃ 没收变价 ┃ 80.79 ┃摘自夏津县工商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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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税 ┃ 6161.06 ┃ 漏税罚款 ┃ 101.41 ┃理局1948年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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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料费 ┃ 6737 ┃ 卷烟税 ┃ 58.8 ┃税收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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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金款 ┃ 117.53 ┃ 旱烟税 ┃ 13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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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8084.45 ┃ 合计 ┃ 2119.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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