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民国初年,税务工作由县公署财政科兼理。
1945年夏津解放后,县工商局设税务股管理税收。
1948年2月成立税务局。1958年5月合并到财政局。1961年5月由财政局分出恢复税务局。1968年至1981年,与财政、金融等机构合并,1982年恢复税务局。
下属机构:1948年全县划分东、西、北三片负责税收管理。1950年开始建城关、李集、三屯、孙窑四个税务所。1953年增建任堤、香赵庄税务所。1956年接管恩县划归本县的苏留庄税务所。1958年改按人民公社设所,共8个税务所。1966年改按经济区设所,共5个税务所。1971年,税务所并入财金所。1972年恢复5个经济区税务所。1975年改按两个公社为一个经济区,税务所增设到10个。1979年改按公社设所,全县共设20个税务所。1984年公社改乡(镇)以后,改按乡(镇)设所。
二、管理体制的演变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税务管理体制虽沿用清朝旧制,但主要税收,如用赋、杂税等由县征收上解后,多被省级截留。军阀张宗昌督鲁时,自立章程,项目繁多,苛捐杂税五花八门,税务管理体制混乱。
民国时期,本县征收的有国税、田赋、地方税三种。国税由中央政府管理,由县代征;田赋由省管理,由县统一征收;地方税由中央统一制订通则,省制订细则,县组织征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一方面组织动员人民向日伪开展抗税抗捐斗争;一方面按照省制订的临时办法,征收公粮和工商税,支援前线,保证后方供应。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农业税、工商税的征收,均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办理。1950年至1985年,税制虽有多次变更,但总原则未变,仍是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税务体制。
第二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管理机构
民国初年,税务工作由县公署财政科兼理。
1945年夏津解放后,县工商局设税务股管理税收。
1948年2月成立税务局。1958年5月合并到财政局。1961年5月由财政局分出恢复税务局。1968年至1981年,与财政、金融等机构合并,1982年恢复税务局。
下属机构:1948年全县划分东、西、北三片负责税收管理。1950年开始建城关、李集、三屯、孙窑四个税务所。1953年增建任堤、香赵庄税务所。1956年接管恩县划归本县的苏留庄税务所。1958年改按人民公社设所,共8个税务所。1966年改按经济区设所,共5个税务所。1971年,税务所并入财金所。1972年恢复5个经济区税务所。1975年改按两个公社为一个经济区,税务所增设到10个。1979年改按公社设所,全县共设20个税务所。1984年公社改乡(镇)以后,改按乡(镇)设所。
二、管理体制的演变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税务管理体制虽沿用清朝旧制,但主要税收,如用赋、杂税等由县征收上解后,多被省级截留。军阀张宗昌督鲁时,自立章程,项目繁多,苛捐杂税五花八门,税务管理体制混乱。
民国时期,本县征收的有国税、田赋、地方税三种。国税由中央政府管理,由县代征;田赋由省管理,由县统一征收;地方税由中央统一制订通则,省制订细则,县组织征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一方面组织动员人民向日伪开展抗税抗捐斗争;一方面按照省制订的临时办法,征收公粮和工商税,支援前线,保证后方供应。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农业税、工商税的征收,均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办理。1950年至1985年,税制虽有多次变更,但总原则未变,仍是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税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