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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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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12年(民国元年),县设统一财政处。1915年改为公款收支处。1919年改为地方财政管理处。1928年改为地方财政委员会。1930年改为财政局。1933年改为第三科。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负责公粮及抗日物资征集、收支等工作。
1945年夏津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56年改为财政局。1968年财政局并入财贸办公室。1969年财贸办公室解体,财政局与税务局、银行、工商局合并,成立财政金融革委。1971年改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撤销财政金融局,建立财税局。1982年财税分设,财政局恢复。
1945年至1978年,各区(乡、公社)设一名财政助理员。1979年至1984年,公社建财政科,配科长、农税助征员、会计3人,代县财政管理本公社的财政资金。1985年建立乡(镇)级财政,原公社财政科改为乡(镇)财政所。
二、管理体制的演变
民国初年,仍沿用清朝旧制,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的收支,上解和留用,由中央决定。自1919年(民国八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1944年,抗日政权建立后,财政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体制。从1945年到1949年,实行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据实报销,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体制。财政收支以实物为主,以货币为辅。
日伪政权的财政体制,与民国政府的财政体制略同。
建国后,1950年至1952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范围、办法、标准,均按政务院统一规定执行。县作为报账单位,所有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实报实销。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转向以货币为主。1953年,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县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划分收支范围,采取收入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年终结余归县的办法。1954年至1957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的财政体制。1958年试行改革管理体制,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公社。1959年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收入超额和支出结余部分留给地方,自求平衡。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年至1977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由上级拨付预算指标,包干实用的办法。1978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0年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1982年后,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自求收支平衡”的管理体制。按财政收入总计,县级分成40%,上交地区10%,上交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