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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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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县商会成立,曾欲统一市场物价,因商户与官僚买办资本勾结、囤积居奇,抬高工业品价格,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残酷剥削广大农民。统一物价流于形式。
建国后,物价管理作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贯彻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从宏观和微观上都进行了调控。
1949到1952年间,由于城镇人口增多,植棉面积扩大,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一些不法粮商伺机抢购囤积,粮价有时一日三涨,县粮食部门采取“以收助售,以售助收、大购大销、吞吐结合、不惜亏本”的方针,稳定了粮价。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对粮油统购统销,购销价格均由国家制订。
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生产受到极大破坏,随后连续三年国民经济极度困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极缺,粮价暴涨,难以控制,百斤小麦曾达450元,小米380元、花生570元、地瓜干250元。其他物价及各种服务收费标准也都成倍上涨。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物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市物价明牌标示,五天通报一次市场行情。并开始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商店(户)经营的工业品价格实施监督。196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物价管理部门有价必查,有费必整,有错必纠。县物价管理部门对全县进行物价检查整改,利用自审、系统互查、全县通报情况等方法,全面控制、稳定了物价。
1966年,对地方工业、手工业品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收费价格进行调整。新订31个种类,73个价格;调整123个种类,251个价格。调整幅度平均15.7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物价冻结,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1年,开始对部分工业产品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并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新增产品进行定价。
1977—1978年,对本县工业产品价格和修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调整,工业品计有12类,834个产品价格;修理、服务计有13类,1008个价格。
1979年,国家较大幅度提高棉花、棉短绒、大麻、熟红麻、蚕茧、牛皮等10多种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煤炭销售价格。同年10月,提高猪、牛、羊肉和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
1979年之后,对副食品和一、二类日用工业品的零售价、农产品的收购价、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饮食服务价和交通运输及医疗的收费标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分别予以教育、罚款等处理。
1981年,对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同年11月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烟酒价格。1982年,对部分中药材调整价格,降低部分酒的价格。
1983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加强了对一、二类工业品价格的管理。1984年,提高农用尿素、硝酸氨、柴油的销售价,调整食盐及铁锅销售价,制定县农机修造厂生产的4×3N水泵、县燃料公司产蜂窝煤的销售价。
1985年,粮、棉、油改为合同定购。实行购销同价,百斤小麦22.9元,百斤玉米15.6元,定购数量之外及非定购品种,实行自由价格。还对火柴、煤炭、钢材、农药等价格做了调整。
表10—2
夏津县物价表
(1885—1934年)

注:此表摘自民国《夏津县志》(续编)
表10—3
夏津县工价表
(1885—1934年)

注:此表摘自民国《夏津县志》(续编)
表10—4
夏津县部分农副产品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百斤

表10—5
夏津县部分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