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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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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经济合同由双方协商订立,并由一定社会和经济地位者见证(俗称中人),数额较大的商品交易则采用押金的方式作保证。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中人及士绅调解,调解无效诉诸官府裁决。
解放后,签订经济合同成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重要形式。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往往与农民(社、队)事先签订合同;商业的采购与销售,更多运用合同的方式。出现合同纠纷一般协商调解解决,个别调解不下的诉诸司法机关裁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交往活动大量增加,经济合同被广泛应用。1982年5月,国务院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种经济合同,7月1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经济合同鉴证。1982年共鉴证合同15份,总值25.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0份,农商合同3份,其它合同2份。对所鉴证合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中的4件合同纠纷做了调解或仲裁。1983年共鉴证58份,其中农商合同4份,2.4万元;工商合同40份,55万元;其它14份,3.1万元。受理合同纠纷3件,其中鉴证的1件,未经鉴证的2件。1984年鉴证123份,662.6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13份,610.3万元;农商合同6份,5.47万元;商商合同4份,46.9万元。1984年8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局长和各股股长7人组成。当年鉴证122份,346.7万元,履约率达95%。调解合同纠纷4份,6.49万元。1985年鉴证680份,850.2万元,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80.25万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33份。180.8万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7份,183.4万元,加工承揽合同5份,1.3万元,租赁合同16份,69.7万元,借款合同71份,170.3万元,财产保险合同368份,219.7万元,调解合同纠纷23起,31万元。
二、商标注册
夏津商标注册始于1966年3月,办理了县酒厂“夏津牌”白酒和露酒的商标注册。“文化大革命”中商标注册工作被迫中止。
1978年9月,商标注册工作恢复。同年9月,为县自行车零件厂办理了“丰收牌”商标注册的追补手续。为6个酒厂的产品办理了商标注册:西关酒厂为“乡春牌”、西李官屯酒厂为“津北牌”、白马湖酒厂为“漫川牌”,常安集酒厂为“双鸽牌”、南关酒厂为“井川牌”、宋楼酒厂为“飞仙牌”。1984年4月,受理了县农机修造厂两大类型、6种产品“银花牌”商标注册。
1981年,经对全县10个社队酒厂的产品商标和装璜调查,有6个酒厂所用商标不合乎规定,令其停止使用。发现有2个印刷厂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注册商标,令其停止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