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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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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集体企业登记管理
1955年,对国营油脂组、花纱布支公司等国营企业予以登记颁证。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对改造为公私合营的企业,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发证。进行登记的还有8个国营公司、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
1959年,根据县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对各公社办工业、或合作工业,凡常年经营、厂店固定、人员固定、营业正常、企业本身与基本核算单位不联体的,予以登记发证,条件不完全符合的只登记不发证。对基本核算单位举办的为生产服务而不对外经营的地方工业、手工业,由县工业部门登记。
1971年,工商局对全县队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审查其办业条件、原料来源、产品销路、经济效益等。经清查,421处企业合格,颁发了营业证,42处被取缔。
1980年4月,根据1979年12月国家经委、农委、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精神,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局、二工局、计划委员会、银行、基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企业普查登记办公室,对全县301处工业企业进行分类普查登记。被普查的有电力工业1处,化学工业52处,机械工业96处,建材工业16处,木材加工业13处,食品业20处,纺织缝纫及皮革加工业48处,造纸及文教用品工业11处,其它行业44处,其经济性质分别为全民所有制13处(其中属非工业部门办8处)、县办集体所有制13处,农村社队办273处,学校办两处。各类企业中有243处盈利,13处亏损,46处为1980年新建投产。普查登记对全县工业发展起了合理调整、避害趋利的积极作用。
1981年5月,对全县721处商业企业、4处建筑业、1处运输业、73处社队办商业核发了营业执照;对1139处工商企业建档立卡,建立了经济户口,并及时监督检查。1983年,对28处工商企业进行了调查,帮助其改善经营、提高效益。
1984年,企业登记管理重点转移到扶持乡镇企业,从经营人员、经营范围、经营地区等方面都放宽了政策、简化了办证手续。并对县乡245个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解决企业变更不登记和经营中存在的不登记等问题。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当局曾对城乡较大的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
1949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首次对私营工商业予以登记发证。首先由工商户申报营业资金、人数、开业时间、营业项目等,然后交商联会审查、核定再由工商科颁发营业证。登记之后,其资产和经营即取得了合法地位。首批登记的有456户。其中坐商192户,行商264户。
从1950年开始,工商登记管理进一步强化。严禁无证营业,歇业、转业都必须经工商科批准备案。由于私营工商户多为半农半商,农忙务农,农闲经商,而且市场又受棉花丰歉的制约,因此,私营工商业变动比较频繁。仅1950年下半年,就有开业者301户,占年终总商户528户的57%;歇业户65户,占年终总商户的12.3%。
1955年,国营商业日趋壮大,私营商业逐渐萧条。除个体服务业、饮食业略有增加外,其他行业个体经营户均减少。年初登记统计为2120户,年底减少到2003户。
1956年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有1477户私营工商业者被改造,私营工商业分化瓦解,个体私营工商业登记随之基本停顿。
1959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的规定,对合作小组、经销、代销、代购等私营工商业、个体小手工业者(如缝纫、小型维修)、个体专门售药铺、常年经营的蔬菜商贩等予以登记发证。对未经批准登记的无证商贩予以取缔。
1962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导下,恢复一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第二年进行清理登记,重新规划生产经营、调整商业网点布局,有证商贩达426人,无证商贩834人。对无证商贩根据市场需要,经过审核,发给营业执照的719户。
从1964年开始,对个体商贩登记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管理瘫痪,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喧嚣中,对个体商户换发证的仅为86户,其余均被取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遍布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普查、登记发照工作,并按行业分类建档立卡,建立经营户口,开展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制止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和竞争。
表10—1
夏津县个体工商户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