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市贸易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城和各集市均按行业划分区域实行所谓管理。县城有棉花、粮食、蔬菜、布疋、柴草、木料、牲畜、穷货等市面。集市由“集头”把持,承揽税款征收;牙行经纪评价息争,抽取经纪钱。
1944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所辖集市设交易所。为推行冀南银行钞票(冀南币),减少群众损失,控制和活跃市场,抗日民主政府明确规定出境贸易须经集市交易所批准,可用伪钞到敌占区购药品、文具等解放区之必须品。毒品、纸烟不准入境。
1947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由于执行政策失误,挫伤了部分商人的积极性,很快纠正了失误、市场恢复繁荣。此后,一些不法商人贩卖银元,有的将棉花运往敌占区,换回禁运物资,从中谋利,县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予以罚款、没收或停业等处理。
1948年,集市交易所改为集市管理委员会。集市管理委员会按集市大小,一般设3—9人不等,由原交易所人员、商人代表和集市所在地农会干部组成。负责管理牙纪,教育商人公平交易,调解市场纠纷,代表政府征税,传达国家贸易政策,向工商局报送市场行情和群众意见等。并按规定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棉花、大牲畜收交易额的2%,粮、油等收交易额的0.2%,作为集市管理与集市建设的费用。经年余停止收费。
1949年初,加强了对棉、粮市场管理。本地或外地棉商须持其当地工商机关证明,方不限制收购数与价格,并允许其转运;制止货栈和商人私自在乡村挂秤收购皮棉,违者则按低于市场价2%迫卖处理;对粮食市场管理,300斤以内可以自由成交,300—1000斤需持有区机关证明,千斤以上需工商科证明,违者按低于市价2%迫卖。机关买卖由集市管理委员会和生产推进社掌握;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粮食划拨书。
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陆续实行统购统销,各区财经小组组建了由供销社、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集市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严禁粮、棉、油脂、油料、布、麻6种物资上市成交。1956年开放自由市场,贯彻“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方针,对工业原料、出口以及关系人民生计的物资实行统一收购,其余则一律开放。
1959年,县委和县人委发布《关于活跃市场,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坚持“稳步前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要求对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好,三类物资管活;活跃市场,增加上市品种,以利于群众抗灾度荒和恢复生产。1960年又开始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律为成交总额的2%,由买卖双方承担。1963年,石灰、煤炭停止收交易手续费,大牲畜收费标准改为1%。同年,各公社分别建立了由市场管理所、税务所、供销合作社、粮油管理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市所在地的大队干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市场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严重冲击。甚至农民养鸡售蛋、手工编织和蔬菜交易也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有的明令禁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放宽了经济政策,农村商品经济活跃,流通渠道畅通,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和发展,集市数量增加,由17处增加到27处,集市性质由过去群众之间调剂有无的农贸市场,转化为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工业品交易的综合市场。大多集市还恢复或新设了物资交流大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逐个整顿全县市场秩序,实行“划行分区,编号定位,对号入市,按类就座,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把集市贸易限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劣行为。
二、市场建设
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6.3万元,在县城东隅征地35.5亩,建起棚顶式农贸市场。1983年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者剧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投资40万元,征用、填平县城西南隅洼地35亩,建起了3200平方米的钢筋石棉瓦结构的棚亭市场,1984年底投入使用;1985年又将该市场扩大到50余亩,于南端建成面积为3107平方米的两层中心市场大楼。后将楼北售货棚亭拆除,新修196间平房以供个体经营者租赁,总面积达3200多平方米,中央2.6万多平方米的集市场地设肉架、售货架(台),当年11月启用。在市场内经营的有国营企业12家,集体企业2家,个体商户841家。
各乡镇农村集市也都相继规划建设了不同规模的农贸市场。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集市贸易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城和各集市均按行业划分区域实行所谓管理。县城有棉花、粮食、蔬菜、布疋、柴草、木料、牲畜、穷货等市面。集市由“集头”把持,承揽税款征收;牙行经纪评价息争,抽取经纪钱。
1944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所辖集市设交易所。为推行冀南银行钞票(冀南币),减少群众损失,控制和活跃市场,抗日民主政府明确规定出境贸易须经集市交易所批准,可用伪钞到敌占区购药品、文具等解放区之必须品。毒品、纸烟不准入境。
1947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由于执行政策失误,挫伤了部分商人的积极性,很快纠正了失误、市场恢复繁荣。此后,一些不法商人贩卖银元,有的将棉花运往敌占区,换回禁运物资,从中谋利,县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予以罚款、没收或停业等处理。
1948年,集市交易所改为集市管理委员会。集市管理委员会按集市大小,一般设3—9人不等,由原交易所人员、商人代表和集市所在地农会干部组成。负责管理牙纪,教育商人公平交易,调解市场纠纷,代表政府征税,传达国家贸易政策,向工商局报送市场行情和群众意见等。并按规定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棉花、大牲畜收交易额的2%,粮、油等收交易额的0.2%,作为集市管理与集市建设的费用。经年余停止收费。
1949年初,加强了对棉、粮市场管理。本地或外地棉商须持其当地工商机关证明,方不限制收购数与价格,并允许其转运;制止货栈和商人私自在乡村挂秤收购皮棉,违者则按低于市场价2%迫卖处理;对粮食市场管理,300斤以内可以自由成交,300—1000斤需持有区机关证明,千斤以上需工商科证明,违者按低于市价2%迫卖。机关买卖由集市管理委员会和生产推进社掌握;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粮食划拨书。
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陆续实行统购统销,各区财经小组组建了由供销社、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集市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严禁粮、棉、油脂、油料、布、麻6种物资上市成交。1956年开放自由市场,贯彻“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方针,对工业原料、出口以及关系人民生计的物资实行统一收购,其余则一律开放。
1959年,县委和县人委发布《关于活跃市场,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坚持“稳步前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要求对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好,三类物资管活;活跃市场,增加上市品种,以利于群众抗灾度荒和恢复生产。1960年又开始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律为成交总额的2%,由买卖双方承担。1963年,石灰、煤炭停止收交易手续费,大牲畜收费标准改为1%。同年,各公社分别建立了由市场管理所、税务所、供销合作社、粮油管理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市所在地的大队干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市场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严重冲击。甚至农民养鸡售蛋、手工编织和蔬菜交易也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限制,有的明令禁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放宽了经济政策,农村商品经济活跃,流通渠道畅通,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和发展,集市数量增加,由17处增加到27处,集市性质由过去群众之间调剂有无的农贸市场,转化为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工业品交易的综合市场。大多集市还恢复或新设了物资交流大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逐个整顿全县市场秩序,实行“划行分区,编号定位,对号入市,按类就座,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把集市贸易限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劣行为。
二、市场建设
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6.3万元,在县城东隅征地35.5亩,建起棚顶式农贸市场。1983年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者剧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投资40万元,征用、填平县城西南隅洼地35亩,建起了3200平方米的钢筋石棉瓦结构的棚亭市场,1984年底投入使用;1985年又将该市场扩大到50余亩,于南端建成面积为3107平方米的两层中心市场大楼。后将楼北售货棚亭拆除,新修196间平房以供个体经营者租赁,总面积达3200多平方米,中央2.6万多平方米的集市场地设肉架、售货架(台),当年11月启用。在市场内经营的有国营企业12家,集体企业2家,个体商户841家。
各乡镇农村集市也都相继规划建设了不同规模的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