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1月以前,粮油购销主要靠市场调节。1953年11月,政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命令》,以及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规定。从此,本县开始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取消粮油自由贸易。在农村向余粮户进行计划收购(即统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即统销)。实行国家控制下的统一的粮油市场,和由国家统一收购、销售、调拨、储存的粮食管理体制。并从1953年起,实行票证制度,严格控制社会粮食流通量。
一、对农村的粮油购销
1953年至1955年,通过向农民宣传统购统销政策,采取上级下达数字,群众评议的办法,将统购统销数字落到实处。但由于缺乏经验,购销任务分配不够合理,致使一些农民认为“统购无底,增产无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积极性。1955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购统销的指示,对统购统销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把1955年至1956年的粮食征购数字在春季公布下去。1955年8月,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进行了“核田定产”。即根据各社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经营条件,核定种植面积,评定常年产量。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在定产的基础上,实行定购、定销。定购是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每人每年按360斤)、饲料粮、机动粮后,按90%计算定购数量(如遇灾荒酌情减免,在丰收地区酌情增购)。定销是对缺粮户的供应。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全年评定一次,按季调整,分月份供应。“三定”办法实行以后,大体摸清了全县农村粮食产量状况。1955年,全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850万斤,比定购数多223万斤。1956年,全县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为此,根据上级规定,把原来对个体农户核定的“三定”数字,以农业社为单位,加以汇总计算。1957年贯彻上级提出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在“三定”基础上,实行“瞻前顾后,以丰补歉,合理分配,以及绝对不购过头粮”的政策,保证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在左倾路线干扰下,粮食征购采取了以公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平衡(即所谓包购)的办法,全县出现了高估产、高征购,大搞“一平二调”。1958年粮食实产10537万斤,比1957年增产108万斤。但在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下,浪费了大量粮食,加之从1959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和浮夸风,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全县严重缺粮,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1960年粮食亩产104斤,总产6759万斤,比1953年减少5647万斤,社员口粮自产加统销每人平均298斤,比1953年少103斤,为建国以后最低的一年,而这一年国家统销给全县农村的口粮为3298万斤,每人平均112斤。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群众靠吃稀、吃树皮野菜充饥,干瘦,水肿病人大量发生。1962年春,为了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县委派组织部长王阁序,办公室主任商金城等11人前往湖南省向本县南下干部求援,得到南下干部的大力支持,无偿援助碎大米、稻米糠、木瓜干、甜萝卜渣等约400万斤。对帮助群众渡灾荒起了一定作用。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生产有所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保证了社员最低需求,实行低标准瓜菜代,渡过了难关。1964年至1966年,根据省、地以粮促棉的精神,实行粮棉统算,规定棉田面积占总耕地20%、30%、40%,亩产皮棉20斤、30斤、40斤者,国家保证供应口粮7两、8两、9两。这一办法实施后,有效地促进了粮棉生产的发展。社员总口粮水平由1963年的334斤增加到394斤。1966年,社员口粮不足300斤不征,1967年至1970年,全县粮食征购起点为300斤,生产好的可以多吃,反之少吃。1968年由于歉收,国家少购531万斤,集体少留522万斤。1971年,粮食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其包购任务为630万斤。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超购粮食加价奖励,加价率为30%(花生也实行超包购基数加价奖励20%,1972年改为30%)。1976年,为了进一步减少农民负担,再次减少征购基数。1979年粮食包购由630万斤减少到600万斤。中央提出,在实行粮食包购的同时,对棉区每人平均交售20斤皮棉以上部分,执行按一斤皮棉二斤粮食的奖励办法,山东省改为一斤皮棉奖励四斤粮食。这一办法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由于对棉花生产估计不足,后改为实行超购加价补差的办法。1980年继续执行粮棉挂钩,但加了一个封顶,即粮食最多供应到600斤,600斤以上依然实行超购加价补差。1980年,实际统销达9800万斤。1981年,省和地区决定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地区分配本县的征购任务是100万斤,统销2900万斤,并阐明多购少销的粮食支配权归地方。当年粮食储备增加337万斤。1981年,将粮棉挂钩改为一斤皮棉二斤粮食,1985年,粮食统购为28216吨,统销量为48096吨。
二、城镇人口粮油供应
随着农村统购统销的进行,本县从1955年开始对城镇居民所需粮油实行按人分等供应,签发粮证,按照户口所在地,分别以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体户,登记造册,凭证供应粮油。粮食定量体力劳动者分特、重、轻三等九级,脑力劳动者分二级,大中专学生分三级,不满一周岁至九周岁,每个岁别一级,十周岁以上居民定量为27斤。
1955年至1957年,城镇人口供应面粉、大米、小米,人月油定量5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供10%的面粉,40%的玉米、小米、大米,50%的地瓜干;人月油定量4两。1962年至1978年,50%的面粉,40%的玉米、大米、小米,10%的地瓜干;人月油定量5两。1979年以后,离休干部供100%的细粮,人月油定量1.5斤;一般城镇人口供70%的细粮,30%的大米、小米,月油定量5两。
三、其他用粮供应
其他用粮包括食品业(饮食、糕点),酿造业、工业用粮及河工补助粮等。1978年以前,经粮食局核定计划,批准下达动支令可以动支粮食,1978年以后,改为供应议价粮。
表9—8
夏津县粮油购销量统计表
第二节 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以前,粮油购销主要靠市场调节。1953年11月,政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命令》,以及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规定。从此,本县开始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取消粮油自由贸易。在农村向余粮户进行计划收购(即统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即统销)。实行国家控制下的统一的粮油市场,和由国家统一收购、销售、调拨、储存的粮食管理体制。并从1953年起,实行票证制度,严格控制社会粮食流通量。
一、对农村的粮油购销
1953年至1955年,通过向农民宣传统购统销政策,采取上级下达数字,群众评议的办法,将统购统销数字落到实处。但由于缺乏经验,购销任务分配不够合理,致使一些农民认为“统购无底,增产无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积极性。1955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购统销的指示,对统购统销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把1955年至1956年的粮食征购数字在春季公布下去。1955年8月,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进行了“核田定产”。即根据各社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经营条件,核定种植面积,评定常年产量。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在定产的基础上,实行定购、定销。定购是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每人每年按360斤)、饲料粮、机动粮后,按90%计算定购数量(如遇灾荒酌情减免,在丰收地区酌情增购)。定销是对缺粮户的供应。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全年评定一次,按季调整,分月份供应。“三定”办法实行以后,大体摸清了全县农村粮食产量状况。1955年,全县实际完成征购任务850万斤,比定购数多223万斤。1956年,全县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为此,根据上级规定,把原来对个体农户核定的“三定”数字,以农业社为单位,加以汇总计算。1957年贯彻上级提出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在“三定”基础上,实行“瞻前顾后,以丰补歉,合理分配,以及绝对不购过头粮”的政策,保证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在左倾路线干扰下,粮食征购采取了以公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平衡(即所谓包购)的办法,全县出现了高估产、高征购,大搞“一平二调”。1958年粮食实产10537万斤,比1957年增产108万斤。但在放开肚皮吃饱饭的口号下,浪费了大量粮食,加之从1959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和浮夸风,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全县严重缺粮,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1960年粮食亩产104斤,总产6759万斤,比1953年减少5647万斤,社员口粮自产加统销每人平均298斤,比1953年少103斤,为建国以后最低的一年,而这一年国家统销给全县农村的口粮为3298万斤,每人平均112斤。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群众靠吃稀、吃树皮野菜充饥,干瘦,水肿病人大量发生。1962年春,为了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县委派组织部长王阁序,办公室主任商金城等11人前往湖南省向本县南下干部求援,得到南下干部的大力支持,无偿援助碎大米、稻米糠、木瓜干、甜萝卜渣等约400万斤。对帮助群众渡灾荒起了一定作用。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生产有所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保证了社员最低需求,实行低标准瓜菜代,渡过了难关。1964年至1966年,根据省、地以粮促棉的精神,实行粮棉统算,规定棉田面积占总耕地20%、30%、40%,亩产皮棉20斤、30斤、40斤者,国家保证供应口粮7两、8两、9两。这一办法实施后,有效地促进了粮棉生产的发展。社员总口粮水平由1963年的334斤增加到394斤。1966年,社员口粮不足300斤不征,1967年至1970年,全县粮食征购起点为300斤,生产好的可以多吃,反之少吃。1968年由于歉收,国家少购531万斤,集体少留522万斤。1971年,粮食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其包购任务为630万斤。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超购粮食加价奖励,加价率为30%(花生也实行超包购基数加价奖励20%,1972年改为30%)。1976年,为了进一步减少农民负担,再次减少征购基数。1979年粮食包购由630万斤减少到600万斤。中央提出,在实行粮食包购的同时,对棉区每人平均交售20斤皮棉以上部分,执行按一斤皮棉二斤粮食的奖励办法,山东省改为一斤皮棉奖励四斤粮食。这一办法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由于对棉花生产估计不足,后改为实行超购加价补差的办法。1980年继续执行粮棉挂钩,但加了一个封顶,即粮食最多供应到600斤,600斤以上依然实行超购加价补差。1980年,实际统销达9800万斤。1981年,省和地区决定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地区分配本县的征购任务是100万斤,统销2900万斤,并阐明多购少销的粮食支配权归地方。当年粮食储备增加337万斤。1981年,将粮棉挂钩改为一斤皮棉二斤粮食,1985年,粮食统购为28216吨,统销量为48096吨。
二、城镇人口粮油供应
随着农村统购统销的进行,本县从1955年开始对城镇居民所需粮油实行按人分等供应,签发粮证,按照户口所在地,分别以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体户,登记造册,凭证供应粮油。粮食定量体力劳动者分特、重、轻三等九级,脑力劳动者分二级,大中专学生分三级,不满一周岁至九周岁,每个岁别一级,十周岁以上居民定量为27斤。
1955年至1957年,城镇人口供应面粉、大米、小米,人月油定量5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供10%的面粉,40%的玉米、小米、大米,50%的地瓜干;人月油定量4两。1962年至1978年,50%的面粉,40%的玉米、大米、小米,10%的地瓜干;人月油定量5两。1979年以后,离休干部供100%的细粮,人月油定量1.5斤;一般城镇人口供70%的细粮,30%的大米、小米,月油定量5两。
三、其他用粮供应
其他用粮包括食品业(饮食、糕点),酿造业、工业用粮及河工补助粮等。1978年以前,经粮食局核定计划,批准下达动支令可以动支粮食,1978年以后,改为供应议价粮。
表9—8
夏津县粮油购销量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