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土副产品购销呈自发分散状态。建国以后由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1951年县供销社先后与衡水专区供销社、衡水土产公司、武城油厂、大中油厂等签定代购杂铜、槐米、乌枣、花生等合同,总额1.5万元;收购红枣、土布、估衣、棉籽、精炼棉籽油等,总额28万元。土布、红枣销往天津。估棉销地区土产公司,棉籽供给本地油坊。1952年末,收购品种增加了畜产品和废旧物品。1953年,主要收购鲜牛皮、架皮、羊毛、生铁、杂铜、杂骨等30余种。1954年,增加收购网点并串乡收购,年收购额87万多元。是年,将滞销的13万斤红荆条销往内蒙古。1955年,重点抓了槐米和乌枣收购,共收槐米近10万斤,乌枣8万斤。1956年,大宗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归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成为长期业务,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援农村多种经营,同时搞好原料采购和产品推销。1961年,对部分出口农副产品实行奖励布票和凭证供应工业品政策。1963年,对生猪、菜羊实行派购加奖励:120斤毛猪奖售粮食150斤;菜羊奖售其价值80%的凭证工业品;蛋、禽与凭证工业品等价交换;羊毛、羊绒每斤奖布票由0.5尺提高到1.2尺。1976年始,采取平时收与突击收相结合的方法,聚沙成塔,变废为宝。1977年,举办植桑、养蚕、果树管理和草柳编学习班364期。1979年,鲜果按国家规定牌价难以购销,土产杂品公司议购议销了135万斤。是年,议购议销三类农副产品70余种,经营额623万元。1980年,土副产品和小手工业产品议购议销经营额1181万元。
表9—7
夏津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统计表
第四节 土副产品购销
民国时期,土副产品购销呈自发分散状态。建国以后由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1951年县供销社先后与衡水专区供销社、衡水土产公司、武城油厂、大中油厂等签定代购杂铜、槐米、乌枣、花生等合同,总额1.5万元;收购红枣、土布、估衣、棉籽、精炼棉籽油等,总额28万元。土布、红枣销往天津。估棉销地区土产公司,棉籽供给本地油坊。1952年末,收购品种增加了畜产品和废旧物品。1953年,主要收购鲜牛皮、架皮、羊毛、生铁、杂铜、杂骨等30余种。1954年,增加收购网点并串乡收购,年收购额87万多元。是年,将滞销的13万斤红荆条销往内蒙古。1955年,重点抓了槐米和乌枣收购,共收槐米近10万斤,乌枣8万斤。1956年,大宗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归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成为长期业务,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援农村多种经营,同时搞好原料采购和产品推销。1961年,对部分出口农副产品实行奖励布票和凭证供应工业品政策。1963年,对生猪、菜羊实行派购加奖励:120斤毛猪奖售粮食150斤;菜羊奖售其价值80%的凭证工业品;蛋、禽与凭证工业品等价交换;羊毛、羊绒每斤奖布票由0.5尺提高到1.2尺。1976年始,采取平时收与突击收相结合的方法,聚沙成塔,变废为宝。1977年,举办植桑、养蚕、果树管理和草柳编学习班364期。1979年,鲜果按国家规定牌价难以购销,土产杂品公司议购议销了135万斤。是年,议购议销三类农副产品70余种,经营额623万元。1980年,土副产品和小手工业产品议购议销经营额1181万元。
表9—7
夏津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统计表

